第十二条 临街商业网点管理
(一)开办临街商业网点要符合城市、商业网点空间布局规划。
(二)门面和橱窗陈设美观,不得在店外陈列货物,出店、占道经营。门前人行道干净卫生、无散落垃圾。门店内配有垃圾桶和清扫工具,将店内垃圾集中投放到街道垃圾桶(车)中,严禁将门店内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抛撒在街道上。
(三)城区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泰临路、新城路、龙山路、肥桃路、工业一路、工业二路、工业三路、文化路、文化南路、吉山大街、凤山大街、泰西大街、长山街、向阳街、桃园街、金牛山大街、丰园大街、康汇大街,下同)禁止占道经营,从严控制出店经营行为。其他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可划定适当区域,在规定的时段内允许摊贩经营。
(四)城区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两侧新开设建材(含石材)经营加工、洗车、修车、婚车扎彩、早点、夜市、物流货运等易造成占道经营的店铺必须进行审批。现有的店铺要规范管理,并逐渐迁移。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临街商业网点市容秩序管理;市规划局、商务局负责临街商业网点规划;市工商局负责临街商业网点经营执照审批,凡是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无法整改到位的临街经营户,市城管(执法)局要依法予以处罚,市工商局要变更其经营地点,门店产权属市直单位的要终止门店租约。
(一)开办临街商业网点要符合城市、商业网点空间布局规划。
(二)门面和橱窗陈设美观,不得在店外陈列货物,出店、占道经营。门前人行道干净卫生、无散落垃圾。门店内配有垃圾桶和清扫工具,将店内垃圾集中投放到街道垃圾桶(车)中,严禁将门店内或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抛撒在街道上。
(三)城区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泰临路、新城路、龙山路、肥桃路、工业一路、工业二路、工业三路、文化路、文化南路、吉山大街、凤山大街、泰西大街、长山街、向阳街、桃园街、金牛山大街、丰园大街、康汇大街,下同)禁止占道经营,从严控制出店经营行为。其他次干道和背街小巷可划定适当区域,在规定的时段内允许摊贩经营。
(四)城区主干道和重要次干道两侧新开设建材(含石材)经营加工、洗车、修车、婚车扎彩、早点、夜市、物流货运等易造成占道经营的店铺必须进行审批。现有的店铺要规范管理,并逐渐迁移。
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临街商业网点市容秩序管理;市规划局、商务局负责临街商业网点规划;市工商局负责临街商业网点经营执照审批,凡是不符合商业网点规划,不具备经营条件的不得核发营业执照。对严重影响市容环境、无法整改到位的临街经营户,市城管(执法)局要依法予以处罚,市工商局要变更其经营地点,门店产权属市直单位的要终止门店租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