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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万荣:一乡村日间照料中心被指套取运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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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8月,山西省民政厅和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的通知》,要求各市、县民政部门要加强对此项民生工程的管理与督查,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要求,扎实做好此项工作,使每个照料中心建设好、管理好、运行好,坚决杜绝只注重建设、不注重管理与运营的盲从行为,省民政厅将不定期对照料中心的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督查,对套取资金、监管缺失等行政不作为进行严肃问责。然而,在山西省万荣县大谢村的日间照料中心却依然是有名无实,从建成至今根本没有运行。

照料中心:空无一人
“我村将废弃的学校三间房经过简单的粉刷,再买回来一些旧的床、沙发、麻将桌等日用品也成了一家日间照料中心,当然这样的日间照料中心从建成至今没有一个人入住了,子女也不敢把老人送去。”山西省万荣县大谢村谢中华(化名)说。
众所周知,现在很多社区日间照料中心是一个集文化、休闲、娱乐、健身为一体照料中心,同时针对老年人的各类需求,开设了老人活动室、休息按摩室、舞蹈健身室、棋牌室等各类活动室,老人们可以在该照料中心休闲娱乐、谈心交流,健身锻炼,可以说为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的晚年生活提供保障。

7月11日,来到了万荣县大谢村以前的学校,看到很多工人正在施工,主楼被粉刷一新,下面的日间照料中心几间房里面空无一人,有的房间里面就是杂乱的放着两张床,有的房间里面杂乱的放着电视、桌子、椅子和其他,只是在墙上挂着房间社区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人员规章制度和墙边斜放的宣传资料可以知道这里是日间照料中心。
村民:为了验收吃饭拍照老人每人80元
谢中华(化名)说,去年8月,村里来了几个人过来验收,村书记和村长安排从几个小队小了几个老年人,从外面定了饭安排在照料中心一起吃了顿饭,吃饭拍照后每个老年人发了80元,一直到现在照料中心就再没有运行了,没有一个人入住的。
在离学校不远的一户人家门口。两个老人在门口聊天,一位大爷说,村委、老年中心、老年协会还有卫生室都要往这搬呢,照料中心还没有弄好呢,今年才动呢,听说是50岁一天交8元,60岁一天交5元,70岁一天不交。

“村里的照料中心是老学校改的,也没有什么东西,而且一般都是无儿无女或不孝顺的子女才将老人送去的地方,人家会说他的子女不孝。所以,很多老人都不愿给子女背上这个“骂名”大谢村谢老伯告诉记者,而谢老伯自己则认为“在自己家中也蛮好的。
另一位老人说,照料中心是城里人去的地方,像我们都是的农村人,还真不习惯享受,平时在家中洗洗弄弄,孩子去地里干活给孩子做做饭,干干活这样反倒觉得舒服。
民政局:运营补助三万
下午,来到了万荣县民政局,张股长说,万荣县目前已经建成投入运营的有72家,大谢村照料中心是去年30家之一,每个照料中心建设费10万元,运营补助已经下拨了3万元,民政局还建了个全县照料中心工作群,很多照料中心都是经常在里面发布动态呢,至于大谢村照料中心的情况,他们会尽快了解一下实际情况。
要求:确保72家正常运营
官方资料显示,今年3月16日,万荣县民政局牵头组织了日间照料中心观摩活动,并召开了万荣县日间照料中心运营工作推进会。万荣县政府分管领导、民政局负责人、各乡(镇)负责人以及已建成日间照料项目村村委会主任等100余人参加了此次活动。在日间照料运营工作推进会上,民政局负责人通报了该县72家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运营情况,对项目运营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并要求乡(镇)、村(社区)各级干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立即行动,研究办法,采取措施,确保已建成的日间照料项目全部正常运营。
直此我们才真正了解,实际工作中县民政局主要是指导,乡镇民政日常监管,而对于检查验收后运营补贴下发后的监管显然不足,对于只重建设不注重管理和运营的情况,相关部门也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成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业内人士说,日间照料中心建设由村委会负责,省、市、县给予一定的补助。基本运营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定期补贴,县民政局每季度不定期对日间照料中心运营情况进行核查,对运营规范的日间照料中心给予运营奖补,对套取建设资金或签订虚假协议套取运营补助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法律界人士说,套取国家补贴资金据为已的,大多情况下会构成贪污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规定处罚,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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