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发改〔2018〕2号
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
通 知
各县(市)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各停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形成机制,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5〕2975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19号)和河南省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意见》(豫发改收费〔2016〕166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取向,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设施服务收费,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不断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合理调控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二、机动车停放收费定价管理形式和范围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管理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政府财政性资金、国有建设投资公司等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重要的交通枢纽停车设施:包括机场、车站、码头、城市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换乘站等。
3.经批准的道路临时泊位。
4.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旅游景点停车设施。
5.公立医院、高校及政府投资建设的体育场(馆)、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场所配建的停车设施。
6.大型节庆活动期间,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临时停车场(点)。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外,其他依法设立的停车设施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根据市场供求、竞争状况自主制定收费标准。
2.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停车设施服务收费标准由双方协议确定。对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停车设施,要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议确定。
三、城市区实行停车服务差别化收费
(一)加快推行机动车差别化收费,根据停车供需状况差异、道路路网分布、公共交通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等因素,划分不同区域,实行车辆停放差别化收费。差别化停车收费区域及收费标准另行下发。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点)在新标准未下发前按以下标准执行: 7时—23时小型汽车每次3元、中型汽车每次5元、大型汽车每次8元,过夜不分车型每次10元,24小时跨时段按过夜标准收取,不得分时段累进计费。摩托车不分车型每次1元。
四、车辆类型
机动车划分为摩托车、小型汽车、中型汽车、大型汽车四个类别。汽车大小规格分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802-2014)规定执行,小型汽车: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客车或总质量小于4500kg货车;中型汽车:乘坐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kg且小于12000kg货车;大型汽车: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客车或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货车。
五、下列情况或车辆应免收停车服务费
(一)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30分钟内免费,机动车停放超过30分钟免费时间未驶离的,计费起算时间按入场时间计算。
(二)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的车辆。
(三)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
(四)行政机关查封、扣押车辆产生的停车服务费用,由查封、扣押车辆的行政机关承担,不得向当事人收取。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六、加强停车场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存放服务收费行为
(一)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属地管理,各城市区价格部门按管理权限做好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监管工作。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依法取得停车服务经营资格。
(三)停车场经营者应当维护场内车辆停放秩序,按照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机动车存停放场所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标明收费定价形式、计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停放时间和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停车场点应加强收费管理,加快推进停车收费电子缴费技术建设,设置相应的电子计时装置,确保计时、计费准确。停车场收取存放服务费,必须使用合法票据,收费人员不给付发票的,车辆存放者有权拒付车辆看管服务费。
(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上调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时须提前一个月在经营场所向社会公示,不得联合涨价串通涨价,自觉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和价格监督检查,从严查处乱收费行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充分利用价格杠杆,积极推动车辆停放服务向产业化发展,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停车场建设。
各县(市)、吉利区可根据本通知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车辆存放办法和收费标准。
本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原洛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洛阳市车辆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发改收费〔2007〕52号)同时废止。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