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安吉文明城市创建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就是车辆有序停放,相信广大居民都能从前后对比感受到现在城市环境的极大改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车辆有序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可停放在车位内的车辆一旦被刮花或者车辆物品被盗,负责管理车位的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点评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刘国祥律师
当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后,车主与停车位管理单位间就成立停车合同关系,到底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要具体分析。我国《合同法》第212、365条分别对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进行了规定。这两种合同差别也就是责任不同的原因所在。保管合同不仅要有双方当事人建立保管合同的约定,还必须要有转移保管物的占有作为保管合同成立的标示。而租赁合同则是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损坏租赁物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路边停车位的设立虽然收取车辆停放费,但更多具有公益的性质,相应停车价格严格受到政府管控,而其收益主要用于维护保管设施费用和保管人员工资开销等。从业务流程上来看,车位管理单位将停车位场地给车主停车,而车主的车辆也没有实际交付给收费单位占有和控制,车位管理单位不控制车辆进出,车主随时可以自行开走,仅仅在开走时按照停车时间收取相应的场地占用费也即停车费。因此市民与车位管理单位间成立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因他人造成市民车辆损坏,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停车位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给车主取车、保管凭证,车主只有拿着这个取车或保管凭证才能将车从停车场开走时,这就说明公共停车位获得了车辆的占有权,车主将车辆交付给了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其实际占有、控制了该车辆。这时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就明确成立了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车辆在停车位所遭受损害应由管理单位承担责任。
安吉文明城市创建中非常重要的一步就是车辆有序停放,相信广大居民都能从前后对比感受到现在城市环境的极大改善,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车辆有序停放在路边停车位内。可停放在车位内的车辆一旦被刮花或者车辆物品被盗,负责管理车位的单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呢?
律师点评
浙江求直律师事务所刘国祥律师
当车主将车辆停放在停车位后,车主与停车位管理单位间就成立停车合同关系,到底是车辆保管合同关系,还是场地租赁合同关系要具体分析。我国《合同法》第212、365条分别对租赁合同和保管合同进行了规定。这两种合同差别也就是责任不同的原因所在。保管合同不仅要有双方当事人建立保管合同的约定,还必须要有转移保管物的占有作为保管合同成立的标示。而租赁合同则是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承租人损坏租赁物还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路边停车位的设立虽然收取车辆停放费,但更多具有公益的性质,相应停车价格严格受到政府管控,而其收益主要用于维护保管设施费用和保管人员工资开销等。从业务流程上来看,车位管理单位将停车位场地给车主停车,而车主的车辆也没有实际交付给收费单位占有和控制,车位管理单位不控制车辆进出,车主随时可以自行开走,仅仅在开走时按照停车时间收取相应的场地占用费也即停车费。因此市民与车位管理单位间成立停车场地租赁合同关系,因他人造成市民车辆损坏,应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但如果停车位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给车主取车、保管凭证,车主只有拿着这个取车或保管凭证才能将车从停车场开走时,这就说明公共停车位获得了车辆的占有权,车主将车辆交付给了收费单位工作人员,其实际占有、控制了该车辆。这时车主与停车场之间就明确成立了车辆保管合同法律关系,车辆在停车位所遭受损害应由管理单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