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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关于第26924963号“MINGWO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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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6924963号“MINGWORK”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03635号
申请人:上海明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6924963号“MINGWOR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商标局引证的第8828847号“MINDWORK”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我委认为,根据我委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在第35类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由我委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IP属地:安徽1楼2019-10-31 13:51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