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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普】违法处置危废刑事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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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管理是企业环保合规管理中的险坑,需要如履薄冰对待。

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修订)第八十条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项“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三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020年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四十项,将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修改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污染攻坚战是持久战,刑事立法继续加强环境违法成本及惩戒震慑力度,需要企业引起高度重视。产废企业或单位个人,应按当地生态环境管理部门的细化要求按时、合规申报产生危废的计划、类别、数量、去向,同时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渗、防漏、防扬散等措施进行临时贮存,处置应严格核实(注意:不仅是简单审核噢!)并交给有危险**经营许可证及处置能力的第三方单位进行处置。

企业产生危废
可通过有资质的处理企业
进行处理
联系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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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中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18938229550
邮箱 :service@dgzphj.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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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21-01-07 15:3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