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北京玖富公司通过网络平台向不特定的个体从事借贷业务,以各种途径和名目收取高额费用,存在以收取高额费用的方式实现营利目的的情形。北京恒元公司受让大量不特定的个体网络借贷债权并从事借贷催收业务,涉变相归集资金。不论是从事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北京玖富公司,还是受让大量网络借贷债权并催收的北京恒元公司,均未在经营范围中实质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两公司的上述经营行为,超出了其经营范围,触及应由金融主管部门审批的金融借贷业务。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借款协议》及附件中无出借人签章,出借人真实信息无法印证,借款人落款为打印字体,无法证明系本案被执行人本人所签,《借款协议》中的仲裁条款是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无法核实。另,在仲裁程序方面,湛江仲裁委员会径行根据网络借贷合同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签订的《借款协议》作出仲裁裁决,在卷证据不能证明在裁决中保障了当事人申请仲裁员回避、提供证据、答辩等法律规定的基本程序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机构“先予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立案、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之规定,裁定如下:
不予执行湛江仲裁委员会(2019)湛仲字第C000157号裁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祝荣
审判员 何 俊
审判员 杨俊武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左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