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女老师的话到底刺痛了谁的神经?
为什么社会上会有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痛斥她没有师德,也有人同情赞赏女老师是个负责任的。我认为有关部门处罚过重,下面我就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来分析一下对错。
首先分析女老师说的话是否是客观事实,社会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三六九等的现象?很显然,真正做到内心尊重底层劳动工作者的人是极少的,否则自古以来也不会有"富在深山有远亲,穷在闹市无人问"这句俗语了。我们可以说这种现象是不对的,但是不能否认现象的存在。
其次女老师的话,侵害了谁的法益?班上有钱有势的家长肯定排除在外,原意就是没钱的人素质低。也很明显,没钱没势的家长的尊严是会受到侵害。
第三,在法律上,面对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违法性的时候,这个罪名是否最终成立还受到一个因素的影响,那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
在客观方面,我相信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老师为了让自己孩子好好学习,即便说一些过分的话也不会计较。在法律上有个法语,叫被害人承诺。
也就是说,受到侵害的没钱没势的家长们,可能会允许老师采用这种方式来教育自己的孩子,所以按常理,被害人的承诺阻却了女老师言论违法的罪名成立,但是这个言论经过公布以后,女老师侵害的就不仅仅是班上没钱没势的家长们了,同时班上的没钱没势的家长并不一定全部作出承诺的。所以女老师或多或少还是侵害了某些没钱没势家长们的法益。
在主观方面,违法性阻却事由还有一个理由,那就是违法性认识。由于社会上确实存在着前面说的三六九等客观现象,女老师误以为这样的事说出来也不是多严重的事,由于这个认识错误不属于官方所承认的,也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上面的两个理由都不能阻止罪名成立。
第四,女老师言论的动机是什么?这样的罪名是构成故意还是过失还是意外?
我相信女老师的动机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促进孩子学习,主观上只是想刺激孩子好好学习,肯定不愿意去伤害孩子,所以首先要排除故意的可能,
那再分析女老师作为成年人,是否知道说家长没钱素质低就会伤害到孩子自尊心?答案是肯定的,所以这里要排除意外的可能,剩下的就是在间接故意和过失中选择了。
女老师虽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她的言论可能会伤害某些学生某些家长的自尊心,但是她肯定不会希望伤害孩子的心灵,伤害家长们的自尊心也不是她的动机,她觉得自己这么苦口婆心教育孩子是为了孩子好,很显然她是属于过于自信。
最后的结论应该是女老师不当言论的歧视性罪名成立,但是属于过失范畴。有关部门应该从轻发落。直接撤销其教师资格证处罚过重,可以采取暂时离岗培训等方式。
我刚学法律一个月,肯定有分析不对的地方,还请有关法律人士指正。
为什么社会上会有截然相反的观点,有痛斥她没有师德,也有人同情赞赏女老师是个负责任的。我认为有关部门处罚过重,下面我就从法律人的思维方式来分析一下对错。
首先分析女老师说的话是否是客观事实,社会上到底存在不存在三六九等的现象?很显然,真正做到内心尊重底层劳动工作者的人是极少的,否则自古以来也不会有"富在深山有远亲,穷在闹市无人问"这句俗语了。我们可以说这种现象是不对的,但是不能否认现象的存在。
其次女老师的话,侵害了谁的法益?班上有钱有势的家长肯定排除在外,原意就是没钱的人素质低。也很明显,没钱没势的家长的尊严是会受到侵害。
第三,在法律上,面对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确实存在着违法性的时候,这个罪名是否最终成立还受到一个因素的影响,那就是违法性阻却事由。
在客观方面,我相信有相当多的人认为老师为了让自己孩子好好学习,即便说一些过分的话也不会计较。在法律上有个法语,叫被害人承诺。
也就是说,受到侵害的没钱没势的家长们,可能会允许老师采用这种方式来教育自己的孩子,所以按常理,被害人的承诺阻却了女老师言论违法的罪名成立,但是这个言论经过公布以后,女老师侵害的就不仅仅是班上没钱没势的家长们了,同时班上的没钱没势的家长并不一定全部作出承诺的。所以女老师或多或少还是侵害了某些没钱没势家长们的法益。
在主观方面,违法性阻却事由还有一个理由,那就是违法性认识。由于社会上确实存在着前面说的三六九等客观现象,女老师误以为这样的事说出来也不是多严重的事,由于这个认识错误不属于官方所承认的,也是违背了公序良俗,所以上面的两个理由都不能阻止罪名成立。
第四,女老师言论的动机是什么?这样的罪名是构成故意还是过失还是意外?
我相信女老师的动机出发点是好的,是为了促进孩子学习,主观上只是想刺激孩子好好学习,肯定不愿意去伤害孩子,所以首先要排除故意的可能,
那再分析女老师作为成年人,是否知道说家长没钱素质低就会伤害到孩子自尊心?答案是肯定的,所以这里要排除意外的可能,剩下的就是在间接故意和过失中选择了。
女老师虽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她的言论可能会伤害某些学生某些家长的自尊心,但是她肯定不会希望伤害孩子的心灵,伤害家长们的自尊心也不是她的动机,她觉得自己这么苦口婆心教育孩子是为了孩子好,很显然她是属于过于自信。
最后的结论应该是女老师不当言论的歧视性罪名成立,但是属于过失范畴。有关部门应该从轻发落。直接撤销其教师资格证处罚过重,可以采取暂时离岗培训等方式。
我刚学法律一个月,肯定有分析不对的地方,还请有关法律人士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