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城区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行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决定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城区开展行人、非机动车交通违法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人、非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和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劝导;
二、驾乘非机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三、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四、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得闯红灯或采取绕行的方法强行通过路口;
五、城区主次干道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区域,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只允许在划定的专用区域内规范停放,严禁占用盲道。对不按位停放及占用停车位长时间停放、无人认领的“僵尸车”,一律拖移至指定地点,超期无人认领的一律强制报废或解体;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对行人、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对不服从管理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罚、曝光外,将及时抄告所属单位和县纪委监委;
温馨提示:整治前三天(7、8、9),以宣传教育引导为主。10日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范、依法整治。
敬请广大市民、经营商户积极配合,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市民,共同维护城区交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
一、行人、非机动车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交通民警指挥和文明交通志愿者的劝导;
二、驾乘非机动车必须佩戴安全头盔;
三、非机动车应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四、非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不得闯红灯或采取绕行的方法强行通过路口;
五、城区主次干道停车泊位以外的其他区域,严禁机动车、非机动车辆乱停乱放。人行道上,非机动车只允许在划定的专用区域内规范停放,严禁占用盲道。对不按位停放及占用停车位长时间停放、无人认领的“僵尸车”,一律拖移至指定地点,超期无人认领的一律强制报废或解体;
六、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七、行人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不得强行拦车或者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八、对行人、非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予以处罚。对不服从管理的,除依法给予处罚外,还要在新闻媒体曝光。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通告规定的,除依法给予处罚、曝光外,将及时抄告所属单位和县纪委监委;
温馨提示:整治前三天(7、8、9),以宣传教育引导为主。10日起,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格规范、依法整治。
敬请广大市民、经营商户积极配合,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争做文明市民,共同维护城区交通秩序。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睢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零二三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