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对于分尸目的,方式,嫌犯职业特征等等方面都有不同思考。我反而有一种不同的切入方式。这个切入点不是决定性,但个人认为很可靠的推理。死者死亡的第一现场,即案发的第一现场,在哪里?
首先,这里的第一现场,不是具体到哪个小区,哪个街道。而是指到底是在室外被杀还是室内被杀。为何确定这个很重要,稍后分析。
分尸的目的,可以不用怀疑一定是包括为了方便抛尸。如果完整尸体就能很轻松的安全抛尸,那么凶手不会傻到画蛇添足进行分尸,夜长梦多的道理只要是个正常人都明白。
既然分尸是为了抛尸。我们假定在室外遇害和在室内遇害两种情况。
死者如果是在室外遇害,凶手要完成分尸需要把她转移到自己的独居住所(至少暂时独居)或者长期废弃的场所。考虑到分尸以及之后的清理现场的过程中制造的动静,即便长期废弃的场所也不安全,转移到自己住所是最万无一失的。而且除非是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事先把受害人引到有废弃场所的附近区域,否则临时转移到一个废弃的场所可能性几乎为0,因为太容易被目击了。综合两种分析,如果在室外遇害,凶手一定是把受害者转移到自己住所进行分尸。这里许利国案给了我们启示。许利国能安全完成分尸,就是因为在自己住所。
那么问题来了,凶手在室外杀害受害人之后,最好的选择是在附近掩埋或者藏匿。因为把受害人拖回住所比原地藏匿更危险,而拖回住所处理尸体也无法保证不会留下蛛丝马迹,更重要的是之后的抛尸块也有被发现的可能。如果是在室外杀完人后,选择转移分尸比就地藏匿多了两个可能被发现的阶段,可能性大了N倍。凶手在这个问题上不可能不思考,也就是说,明显更危险的事情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去做。而从凶手分尸的成功可以得出凶手一定非常理性。
因此,室外遇害不成立,受害人一定是在室内遇害的。而综合上面关于住所和长期废弃场所的分析,更能进一步推断出室内是指凶手长期或暂时独居的住所。也就是说,受害人在凶手家中被杀害分尸。
这个判断也和分尸的目的吻合。分尸目的是为了抛尸,室外不分尸更容易抛尸,而室内遇害要完整转移尸体抛尸,几乎不可能。参考丈夫杀妻子藏尸于冰柜长达一年多,仍然没有抛尸,说明室内完整尸体基本无法抛尸。这种案例太多,室内杀人成功抛尸的几乎都是分尸处理。
由此可以缩小案发现场的范围。首先,死者当天应该不至于出远门,其次死者应该是清醒状态下出现在凶手住所,最后,凶手至少在案发时是独居的。
距离南大校园不远的在案发时独居的死者在现实或者网络上认识的人的家中。考虑到死者的性格和不是南京本地人,我更倾向于网友见面。而这也符合面基的要素,同城网友。
所以,再次缩小范围。至少在案发时独居的死者同城网友。
我不知道当年警方如何确定侦搜对象和范围。我认为按照这个范围锁定排查对象,只要有当年的网络相关资料留存。还是有机会破案的。
首先,这里的第一现场,不是具体到哪个小区,哪个街道。而是指到底是在室外被杀还是室内被杀。为何确定这个很重要,稍后分析。
分尸的目的,可以不用怀疑一定是包括为了方便抛尸。如果完整尸体就能很轻松的安全抛尸,那么凶手不会傻到画蛇添足进行分尸,夜长梦多的道理只要是个正常人都明白。
既然分尸是为了抛尸。我们假定在室外遇害和在室内遇害两种情况。
死者如果是在室外遇害,凶手要完成分尸需要把她转移到自己的独居住所(至少暂时独居)或者长期废弃的场所。考虑到分尸以及之后的清理现场的过程中制造的动静,即便长期废弃的场所也不安全,转移到自己住所是最万无一失的。而且除非是蓄谋已久的故意杀人,事先把受害人引到有废弃场所的附近区域,否则临时转移到一个废弃的场所可能性几乎为0,因为太容易被目击了。综合两种分析,如果在室外遇害,凶手一定是把受害者转移到自己住所进行分尸。这里许利国案给了我们启示。许利国能安全完成分尸,就是因为在自己住所。
那么问题来了,凶手在室外杀害受害人之后,最好的选择是在附近掩埋或者藏匿。因为把受害人拖回住所比原地藏匿更危险,而拖回住所处理尸体也无法保证不会留下蛛丝马迹,更重要的是之后的抛尸块也有被发现的可能。如果是在室外杀完人后,选择转移分尸比就地藏匿多了两个可能被发现的阶段,可能性大了N倍。凶手在这个问题上不可能不思考,也就是说,明显更危险的事情一个理性的人不会去做。而从凶手分尸的成功可以得出凶手一定非常理性。
因此,室外遇害不成立,受害人一定是在室内遇害的。而综合上面关于住所和长期废弃场所的分析,更能进一步推断出室内是指凶手长期或暂时独居的住所。也就是说,受害人在凶手家中被杀害分尸。
这个判断也和分尸的目的吻合。分尸目的是为了抛尸,室外不分尸更容易抛尸,而室内遇害要完整转移尸体抛尸,几乎不可能。参考丈夫杀妻子藏尸于冰柜长达一年多,仍然没有抛尸,说明室内完整尸体基本无法抛尸。这种案例太多,室内杀人成功抛尸的几乎都是分尸处理。
由此可以缩小案发现场的范围。首先,死者当天应该不至于出远门,其次死者应该是清醒状态下出现在凶手住所,最后,凶手至少在案发时是独居的。
距离南大校园不远的在案发时独居的死者在现实或者网络上认识的人的家中。考虑到死者的性格和不是南京本地人,我更倾向于网友见面。而这也符合面基的要素,同城网友。
所以,再次缩小范围。至少在案发时独居的死者同城网友。
我不知道当年警方如何确定侦搜对象和范围。我认为按照这个范围锁定排查对象,只要有当年的网络相关资料留存。还是有机会破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