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一个村民签合同,合同内容全是村民自己手写的,约定我租他家的农田三年,须交押金2万,每年付租金10万元 ,自2016年5月30日开始至2019年5月30日期结束,但是到了2018年10月20日,该村民明确告诉我农田已经到期,结束合同 ,并且在当天撕碎了我的那份
合同原件,当时我要求他退押金给我,他不同意,还把我牙齿打掉一颗,2020年7月我起诉到法院要求他退我押金和未到期的半年租金,一审法院判他应该退我半年租金和押金,他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让他退我租金和押金,但到了今年他找了芜湖检察院发起审判监督,理由是我欠他7000元,因为第三年租金我实付9万,还欠他7000元,检察院觉得应该扣掉7000元,结果芜湖中级法院再开庭,驳回了我退半年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理由是对方违约后我发信息给他只要求他退1.3万押金,未提及退半年租金,诉状里主张半年租金不支持,所以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对方不用退未到期租金,仅退押金1.3万元即可。请问芜湖中级法院这样判合理吗?
合同原件,当时我要求他退押金给我,他不同意,还把我牙齿打掉一颗,2020年7月我起诉到法院要求他退我押金和未到期的半年租金,一审法院判他应该退我半年租金和押金,他不服上诉,二审法院也维持原判让他退我租金和押金,但到了今年他找了芜湖检察院发起审判监督,理由是我欠他7000元,因为第三年租金我实付9万,还欠他7000元,检察院觉得应该扣掉7000元,结果芜湖中级法院再开庭,驳回了我退半年租金的诉讼请求,法院驳回理由是对方违约后我发信息给他只要求他退1.3万押金,未提及退半年租金,诉状里主张半年租金不支持,所以撤销一审和二审判决,对方不用退未到期租金,仅退押金1.3万元即可。请问芜湖中级法院这样判合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