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1月28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大河坎法庭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法院以被告行为不构成名誉侵权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原告辛某系A火锅连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今年3月自A公司离职。在职期间,火锅店老板辛某多次对被告进行言语辱骂,有一次甚至欲动手,说“如果不是看你是个女的,我这本子直接删你脸上”然后当晚将被告开除,让其签离职申请,否则不结算工资。公司也不给所有员工买社保。今年7月,被告向A公司5位原同事微信发送一段文字,其中有“虽然离职这么久了,这段话还是想发给你,不然我憋得难受”“辛总,你太自负了,对于员工来说这是一份私企工作,别人哪里找不到?被你当孙子骂?”“最后还是谢谢你带我参加年经会”“但是一个喜怒无常的上司和提心吊胆的工作,没人愿意做”“现在我该说的都说了,舒服多了” “这段话帮我发给辛总”等内容。辛某得知后认为被告散布个人主观臆想言辞,肆意诋毁,对其领导形象及员工团结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故以名誉权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要求李某书面道歉,以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原告开庭一个月期间一次面都没有露,法院的工作人员给原告打电话说就这么点小事,你过来私下协商一下就行了,建议撤诉,但是原告不撤诉,也不露面,还请了一个大学同学做律师的来辩护,原告请不起律师,全程自己写答辩状,自己查阅法律文书,了解庭审流程,积极应诉。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离职后通过微信向原公司同事发送微信表达的自己观点和意见,未大范围对外散布,亦未使用丑化、贬损等侮辱性措辞刻意对外降低邢某的社会评价。文中有“谢谢你带我参加年经会”等语句,从“现在我该说的都说了,舒服多了”“这段话帮我发给辛总吧”可以看出被告的初衷是想把这段话发给原告让其知道自己想法,并不存在诋毁邢某名誉的主观恶意,未超出一般社会个体对个人事件评论的容忍边界和合理限度,因此不构成对邢某名誉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原告辛某系A火锅连锁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今年3月自A公司离职。在职期间,火锅店老板辛某多次对被告进行言语辱骂,有一次甚至欲动手,说“如果不是看你是个女的,我这本子直接删你脸上”然后当晚将被告开除,让其签离职申请,否则不结算工资。公司也不给所有员工买社保。今年7月,被告向A公司5位原同事微信发送一段文字,其中有“虽然离职这么久了,这段话还是想发给你,不然我憋得难受”“辛总,你太自负了,对于员工来说这是一份私企工作,别人哪里找不到?被你当孙子骂?”“最后还是谢谢你带我参加年经会”“但是一个喜怒无常的上司和提心吊胆的工作,没人愿意做”“现在我该说的都说了,舒服多了” “这段话帮我发给辛总”等内容。辛某得知后认为被告散布个人主观臆想言辞,肆意诋毁,对其领导形象及员工团结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故以名誉权纠纷将被告诉至法院,坚决要求判决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并要求李某书面道歉,以便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原告开庭一个月期间一次面都没有露,法院的工作人员给原告打电话说就这么点小事,你过来私下协商一下就行了,建议撤诉,但是原告不撤诉,也不露面,还请了一个大学同学做律师的来辩护,原告请不起律师,全程自己写答辩状,自己查阅法律文书,了解庭审流程,积极应诉。
【审理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离职后通过微信向原公司同事发送微信表达的自己观点和意见,未大范围对外散布,亦未使用丑化、贬损等侮辱性措辞刻意对外降低邢某的社会评价。文中有“谢谢你带我参加年经会”等语句,从“现在我该说的都说了,舒服多了”“这段话帮我发给辛总吧”可以看出被告的初衷是想把这段话发给原告让其知道自己想法,并不存在诋毁邢某名誉的主观恶意,未超出一般社会个体对个人事件评论的容忍边界和合理限度,因此不构成对邢某名誉权的侵犯。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