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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供电系统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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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供电系统基本要求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电动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一类建筑应按现行国家电力设计规范规定的一级负荷要求供电;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的两回线路要求供电。
(2)火灾消防及其他防灾系统用电,当建筑物为高压受电时,宜从变压器低压出口处分开自成供电体系,即独立形成防灾供电系统。
(3)一类建筑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电源或两回线路,应在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采用消防系统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
(6)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连续供电时间,可参见下表。
(7)二类建筑的供电变压器,当高压为一路电源时亦宜选两台,只在能从另外用户获得低压备用电源的情况下,方可只选一台变压器。
(8)配电所(室)应设专用消防配电盘(箱),如有条件时,消防配电室尽量贴邻消防控制室布置。
(9)对容量较大(或较集中)的消防用电设施(如消防电梯、消防水泵等)应自配电室采用放射式供电。
对于火灾应急照明、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火灾报警控制器等设施,若采用分散供电时,在各层(或最多不超过3~4层)应设置专用消防配电屏(箱)。
(10)在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民用建筑中,消防用电设备的两个独立电源(或两回线路),宜在下列场所的配电屏(箱)处自动切换:
1.消防控制室;2.消防泵房;3.消防电梯机房;4.防排烟设备机房;5.火灾应急照明配电箱;6.各楼层消防配电箱等。
(11)消防联动控制装置的直流操作电源电压,应采用24V。
(12)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直流备用电源的蓄电池容量应按火灾报警控制器在监视状态下工作24h后,再加上同时有二个分路报火警30min用电量之和计算。
(13)专供消防设备用的配电箱、控制箱等主要器件及导线等宜采用耐火、耐热型。当与其他用电设备合用时,消防设备的线路应作耐热、隔热处理。且消防电源不应受别处故障的影响。消防电源设备的盘面应加注“消防”标志。
(14)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线路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分支干线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15)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不应装设漏电保护,当线路发生接地故障时,宜设单相接地报警装置。
(16)消防用电的自备应急发电设备,应设有自动起动装置,并能在15s内供电,当由市电切换到柴油发电机电源时,自动装置应执行先停后送的程序,并应保证一定时间间隔。在接到“市电恢复”讯号后延时一定时间,再进行油机对市电的切换。


IP属地:河南1楼2024-04-11 17:2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