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扯蛋文一篇《死刑存废的立场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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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以下仅已阅读部分、谈逻辑错误:
A「贝卡利亚赞成卢梭的“社会契约说”,并利用“社会契约”理论说明为什么国家无权对公民适用死刑。他在书中指出,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时,并未交出自己的生命权,因而国家便没有以死刑剥夺人的生命的权力。他认为:“君权和法律,它们仅仅是一份份少量私人自由的总和,它们代表的是作为个人利益结合体的普遍意志。然而,有谁愿意把对自己的生死予夺大权奉予别人掌管呢?每个人在对自己作出最小牺牲时,怎么会把冠于一切财富之首的生命也搭进去呢?”」
B「三种契约有着各自不同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如国家与受害者订立契约之际,受害者向国家让渡一定的权利、财富或者自由,这是受害者向国家负有的义务;与之相伴的是获得国家对其生命权的保护这一权利。当受害者的生命被剥夺,国家应然履行保护个人生命权的义务,从而采取措施对杀人者施以惩罚,由此可以得出国家按照契约原则剥夺杀人者生命权具有正当性。」
C「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按照契约约定的内容不同,会成立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就加害人与国家之间订立的契约而言,契约订立之际,杀人者要获得国家权力对于其生命权的保护,就应向国家做出保证,不去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因此一旦其实施杀人行为,即意味着其违背了约定义务,国家则依照契约放弃对其生命权的保护。按照这个思路同样可以得出国家按照与个人订立的契约,在个人实施杀人行为的情况下,剥夺其生命权的正当性。」
B:
其一,采取措施对杀人者施以惩罚≠剥夺杀人者生命权具有正当性;
其二,保护个人生命权的义务≠采取措施对杀人者施以惩罚
——eg.李某持枪劫持王某,在李某对王某构成生命威胁下,“剥夺”李某生命权“可能”具有正当性。
相反,李某杀害王某后、不构成对他人生命威胁下,“剥夺”李某生命权,不具备保护(他人)个人生命权的事实。
C、(违背了约定义务)放弃对其生命权的保护≠剥夺其生命权的正当性,如:被动生命权、主动生命权问题
——对当事人违约下,不用再承担对方被动生命权、保证其生命,但不具备主动生命权的权利、剥夺其生命。
小结:认为整篇文章,仅从社会功利的角度谈论其XX性;
其逻辑方面,不但不能证明贝卡利亚的“片面性”,相反以自身的错误逻辑、佐证了对方主张的正当性
——仅以上,《社会契约论》途中。


IP属地:上海1楼2024-04-26 22:48回复
    NO.2:「专制的卢梭,还是自由的卢梭——对《社会契约论》的一种解读」
    ——仅谈生命权相关的部分(读后感):
    同1L,认为“自卫”为中心,即保护自身的生命权(主动生命权)。
    至于“假如...也得死”、“为非作恶...国家的成员”:
    1、没有检索到相关资料。
    2、后者,此处的“敌人”,认为不是个体、且为契约外,即与主权者等同状态。
    ——相反,在主权者对(个体)契约者生命权具有威胁时,后者具有(主动生命权的)自然权利。


    IP属地:上海2楼2024-04-29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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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3:「赵彦超:从《社会契约论》辨析卢梭思想的专制与自由民主」
      ——这篇不错,可科普延长。


      IP属地:上海3楼2024-04-29 0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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