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贴文科普:民事诉讼中的非法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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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T,刑事、行政相关的本篇不再涉及,太显而易见了,仅民事中的相关。
本篇解释p/9021547829中【重点2】起,即本案中被告之非法证据、的(从一审起)我方主张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
对以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的方法形成或者获取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以上内容我方二审上诉书中,有明确指出!以下《民法典》的部分
《民事诉讼法》中对于非法证据的判断标准并无明文规定,但一些原则性的条文和司法解释为非法证据的判断提供了依据。
其余见《民法典》,主要与虚假表示相关的内容,同(民申)《补充述书_虚假表示相关》。
———————————
相关内容,起初的帖里面也有论述
——被二审(、民申)公然无视,二审还称“无关联”!


IP属地:上海1楼2024-05-19 20:18回复
    修正:以上内容我方二审上诉书中,有明确指出!包括以下《民法典》的部分
    贴图:二审上诉书原件所涉及的部分“页4”——“其余一”
    ps.不利证据主张——见“其余二”,调查取证、证人传唤——见“其余三”


    IP属地:上海2楼2024-05-19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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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同p/9018081291、二审程序违法,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可谓是“异曲同工”!


      IP属地:上海3楼2024-05-19 2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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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http://www.procedurallaw.cn/info/1023/3309.htm「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
        注1:认为该文主要是结合宪法、刑法、民法,综合解释广义上的非法证据
        ——其中刑法中的「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民法中的“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为主要基础。
        注2:至于,别处的“陷阱取证”、“毒树之果”,认为限定过于狭隘,难以适用于欺骗、欺诈、虚假表示的解释。
        注3:本案中,本人以“注1”相关法律为基础,结合民法典中,
        虚假表示属法律无效,受欺诈可行使撤销权,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违背公序良俗,
        来论证通过“欺骗、欺诈、虚假表示”获取证据的非法性。


        IP属地:上海4楼2024-05-19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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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WIKI:无效 (法律行为)
          「无效法律行为,是一个法律专业术语,意思是指某法律行为成立后,它的生效要件有重大瑕疪,而立法者想要让此法律关系溯及至该法律行为成立前之状态。简言之,该法律行为虽然在事实上已经完成,但在法律上自始完全不承认其效力。」
          「法律行为之无效是在某法律行为具有极重大瑕疪时,让其不能生效之手段,通常法律会规定使其无效的话,这些瑕疪都是属于严重违背公益 (交易秩序) 之情形。」
          结合《民法典》中关于法律无效的条款,推导“虚假表示/欺诈”严重违背公益,
          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106中
          “严重违背公序良俗”相呼应。


          IP属地:上海5楼2024-05-20 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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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搜狐:「什么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民法系列+例题分析)」
            此类相关的论《民法典》的,尚不如(民申)《补充述书_虚假表示相关》中的论述
            ——后者来源,见旧帖相关


            IP属地:上海6楼2024-05-20 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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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李永军「法律行为无效原因之规范适用」
              ——很不错的一篇,虽然时代为《民法通则》时期(2017)。
              「德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项判例也指出:“那些依据其客观的内容违背了道德的和法律基本原则的法律行为,不论从事该行为的当事人的想法为何,均属无效〔6〕。”」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一个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较为容易,因为该认定属于“事实判断”,而要认定为恶意串通则较为困难,特别是主观“恶意”的证实。」
              「弗卢梅则认为:“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善良风俗,不但须考虑法律行为的内容,还须考虑内容、动机和目的之间的关系。”」
              ——————————
              事实判断、内容、动机和目的,本案中我方皆有举证主张,如(二审)《举证质证描述书(一审后)》、(二审)《上诉状补充申请_230730》,
              另调查取证、证人传唤等法律程序,亦是建立在“事实判断”的基础之上。
              被告、二审反应,如(旧帖)已述内容。


              IP属地:上海7楼2024-05-20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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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民法典】《民法典》中认定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汇总
                ——末尾标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公众号。
                「《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补全下“法律禁止性规定”相关条文,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6条,包含的内容。
                ——即欺诈行为属违背公序良俗。


                IP属地:上海8楼2024-05-20 0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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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民法典》涉及“公序良俗”的条文梳理与要点解读」
                  ——末尾标注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础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善良风俗,是指基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的习俗,也可称为社会公共道德,是社会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
                  「对违反公序良俗的行为进行了分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危害国家政治、经济、财政、税收、金融、治安等秩序类型;(2)危害家庭关系行为类型;(3)危害性道德行为类型;(4)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行为类型;(5)限制经济自由行为类型;(6)违反公平竞争行为类型;(7)违反消费者保护行为类型;(8)违反劳动者保护行为类型等。」
                  ——————————
                  (3)“善良风俗”,对应本案欺诈行为。
                  (7)、(6)“公共秩序”,对应本案侵害消费者权益(合同法、维权等)、刷单返现行为(不正当竞争)


                  IP属地:上海9楼2024-05-20 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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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续上层内容:
                    「第八十六条【营利法人社会责任】营利法人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商业道德,维护交易安全,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从“公共秩序”的层面,本案中被告逃避监管,亦属该范畴。
                    ps.被告其它商业层面的违法行为,我方一审时有举证,二审起以撇除、未再作为焦点;包括违反《食品安全法》


                    IP属地:上海10楼2024-05-20 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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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董学立「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原则的界分」
                      ——挺XX的,暂时记下。


                      IP属地:上海11楼2024-05-20 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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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贴文:「自然公正原则」——百度百科
                        「(1) 任何人或团体在行使权力可能使别人受到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对方的意见,简称“听取对方的意见”」
                        ——目前科普到的,未谈及民事上的应用、解释
                        ——然,认为对应了“公平公正原则”


                        IP属地:上海12楼2024-05-20 1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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