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大市民朋友:
为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现我市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目标,构建“文明交通、和谐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自即日起,**部门将对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上、或停放在盲道上、或不按箭头方向入位停车的、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一律拖走,并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诸城市公安局交通**大队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为深入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实现我市城区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和谐目标,构建“文明交通、和谐交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罚款处罚标准》、《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自即日起,**部门将对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位上、或停放在盲道上、或不按箭头方向入位停车的、或在道路上乱停乱放,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一律拖走,并依法处罚。
特此通告。
诸城市公安局交通**大队
二0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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