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 状 材 料
(积极配合党政、纪律检查、司法、新闻媒体全程调查)
原告:。。被告:克东县拆迁办公室主任:党福森。
一、事实。开发商自定出资26万元拆迁原告130.1034平方米房屋(非住宅51.646),未达成协议。被告以此为条件并要挟,暴力等手段,于2009年4月23日9时,违法剥夺了“私有财产所有权房屋”,迫使居民无法生存。
二、霸占公民利益。被告将开发商自定唯一不合理补偿方式与金额强迫原告必须接受。原告根据《拆迁条例》规定:申请产权调换或用补偿26万元,请被告用此款买或建,面积用途对应的房屋做交换。党福森回答:坚决不可能、办不到。交易形式一样,为什么“不”,铁的事实证明:强拆霸占我财产,侵吞我合法利益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