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进入修道院是有财产条件限制的。妇女进入修道院的基本条件是带着嫁妆(dowry)或入院捐赠(entry gift)。伴随妇女修道出现的入院捐赠现象非常普遍,例如13世纪初,米利亚科(Miliaco)的领主罗伯特每年给予帕拉卡雷特(Paraclete)修女院六英磅,以支持自己的两个女儿在该院修道[4](p.42);1232年,法国普瓦提埃的骑士帕内特和妻子伊丽莎白为他们进入普瓦蒂维(Poitevin)修道院修行的几个女儿捐赠了丰厚的嫁妆[4](p.20)。这种捐赠给修道院的嫁妆和世俗社会的结婚嫁妆有三点不同。第一,从性质上看,捐赠给修道院的嫁妆是妇女作为基督的、而非世俗男子的新娘带进修道院的。在中世纪西欧,世俗社会的嫁妆是归新娘本人所有的财产,而作为基督的新娘要守神贫,带进修道院的嫁妆理论上属于神圣的修道院,修道者本人不得占有。第二,从数量上看,捐赠给修道院的嫁妆低于贵族妇女结婚时的嫁妆水平。13世纪前期,在法国中西部的普瓦提埃,父亲一般给女儿20英镑作为陪嫁。但若其进入修道院,捐赠的数目要比嫁妆低的多[5](p.195),大约是平均每年2.6英镑左右[4](p.24)。第三,从作用上看,按习惯法的规定,捐赠财产给修道院是为了供给新成员的衣食住行所需[3](p.217)。例如1245年前后,一位父亲每年捐赠40先令给莱欧-诺特-戴姆-里斯-罗莫朗坦(Lieu-Notre-Dame-les-Romorantin)修道院,其捐赠令状写明其目的是“付款满足女儿修道期间的服装费用”[4](pp.25~26)。由此可见,妇女带入修道院的嫁妆和捐赠是用来维持其本人修道生活的,而这笔费用恰恰是贫穷家庭的妇女进入修道院的障碍。尽管很多捐赠确系出于自愿,但是以此作为接受新修女的必要条件,这就使得修道院获取捐赠的作法带有了变相勒索和买卖圣职的性质。因此1215年拉特兰宗教会议明令禁止修道院接受入院捐赠,但是此风依然盛行。直到中世纪末期,只有中上层社会的女性才能进入修女院,贫苦家庭的妇女出家修道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其家庭不能从经济上给与足够的支持。即使有个别贫穷家庭出身的女性被修道院接纳,也是为了让她们充当女仆[3](pp.216~217)。修道院以财产作为接收条件的规定,必然导致其成员大部分是贵族妇女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