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目前他们一方面在做大做强工业的同时,也在大力进行村生态环境建设,很典型的就是发展生态农业、旅游经济,建立了农业生态示范区、园林景观等建设,开发旅游景点,大力发展旅游经济,做到可持续发展。可以看出这种工业与生态农业、旅游业并举发展的模式是值得我们在小城镇建设时借鉴的。避免重蹈以环境换发展的覆辙,坚持可持续发展方针,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以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思想为指导,以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文化素质为目标,促进经济、科技、社会、文化的协调发展。
三、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提高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法制意识水平。在小城镇建设过程中,不能单纯的依靠人们环保意识水平来保证生态环境不被破坏,实际中可能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那么我们就应该通过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来促进其环保法制意识的提高。当前,人们的环境保护法制意识水平并不高,没有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出现了环境与贫困同步恶化的恶性循环。为了消除贫困,一些地方滥垦、滥伐、滥捕、滥牧,尽管解决了暂时的、个别的困难,但却造成了自然资源的极大破坏,造成了城镇后续建设所需资源的不足,最终会导致城镇建设后劲不足,停滞甚至倒退。
从这方面来讲,提高群众的生态环境法制意识水平很有必要。在提高人们的生态环境法制意识方面,除了大力宣传、普及生态环境法制知识外,首先,要切实提高人们的生存、生活质量。生态环境法制意识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由一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实际上人们在长期生产生活中,对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也有一定的认识,而之所以做出一些有害于生态环境的行为,往往是迫于生计,只有解决了人们的生存、生活问题,才可能把他们与生态环境对立的关系变成统一的关系。第二,通过典型示范,改变人们的观念模式和行为模式。扶植一批通过保护生态环境,合理利用资源脱贫致富的典型,使人们认识到只要依法科学地进行开发建设,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可以同时并举、互相促进,从而使人们自觉形成生态环境法制意识。第三,厉行法制。生态环境法制意识的树立还必须建立在严格实施相应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危害生态环境的行为要依法处罚,对保护生态环境的行为也要依法奖励,通过法律实践来巩固生态环境法制意识,坚持不懈地在广大群众中养成良好的生态环境法制意识。所有这一切,都需要有健全的建设、环保等法律规章做为保障。我国的建设、环保法规这些年来日臻完善,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应从“末端控制”转向“首端控制”,坚决避免“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恢复”。按照《环境保护法》及《环评法》的规定,对各类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凡不符合生态环境的项目坚决不上。再者,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做为环境监察支队就必须依据相应的环保法律法规对生态环境进行监察,坚决查处小城镇建设过程中的违法违规事件,减少或避免小城镇建设过程中出现重大的环境违法违规事件。
以上就是本人结合文件精神对小城镇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的一点肤浅认识,通过以前在上海及周围长江三角洲经济区的学习考察,开阔了眼界、启迪了思想。有很多先进的思想及理念值得我们学习,虽然我们不能一下全部消化,但可以做为借鉴为我所用。相信只要我们处理好这二者之间的关系,一个和谐美好的社会就会展现在我们面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