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所周知,在大麻雀最后审问的时候,那个男妓以百花的胎记的秘密为证词让百花哑口无言只能认罪。
但是假如我是百花的话,我想我会最后再争取争辩一下:“这个胎记一直以来都是我的特点,我告诉过好多人了,我不知道这个人是从谁那里听来的,反正这不算秘密了。”
我想当时在场的小玫瑰应该会意会,然后附和,称百花曾不止一次告诉过其他人自己身上的胎记,这不是秘密。这样这个男妓的证词就没有使他认罪的力量了。
除非在那个时代,一个人身上的胎记是绝密,很忌讳告诉他人。不然我认为这样还是他最后争取脱罪的一个办法,除非大麻雀再找到其他证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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