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苏向杲
2015年人身保险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
3月1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对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但由于各公司发展策略的不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个别公司在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时较为激进,存在资产负债不匹配与现金流不足的潜在风险。
某寿险公司人士认为,《通知》的下发很及时,新规利于行业回归保险的保障功能,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同时,由于一些中小寿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保费占比较大,所以新规对中小寿险公司,尤其是对近两年依靠中短存续期保费迅速做大的中小寿险公司影响较大。
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
结合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发展现状和主要风险,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力度,并在四个方面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
一是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定义。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
二是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三是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
四是对超过规模限制的公司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以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管控。对于在通知实施之日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已经超过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宽限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重新满足限额要求。
中短存续期风险总体可控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 2015年人身保险业全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但由于各公司发展策略的不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个别公司在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时较为激进,存在两大潜在风险。
一是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在银保渠道或互联网渠道,个别中小公司投资于中长期资产博取高收益,而销售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只有1年或2年,存在“短钱长投”风险隐患。
二是现金流不足风险。当资本市场不景气时,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收益可能低于同期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对客户吸引力下降,一方面新单保费收入可能下降,另一方面存量业务退保可能上升,容易给公司带来现金流不足风险。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产品,理性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人身保险业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以及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增资+业务结构调整
《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
上述险企人士表示,对上述保险公司资本要求的规定,一方面将使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各类方式增加资本金;另一方面,中小保险公司必然会优化保费结构,逐渐压缩中短存续期保费占比。
事实上,在中短存续期产品新规渐修渐进的过程中,市场已经意识到了未来通过短期限、高收益产品扩大规模将越来越难。因此,不少险企在新规没有实施之前的1月份大力发展中短期存续期产品,数据显示,1月份寿险业银保保费的同比增速创下了自2006年该项数据统计以来的最高值。
同时,今年以来,已经有8家保险公司合计进行了9次增资,其中以中小型保险公司占绝大多数,包括珠江人寿、天安人寿、信泰人寿、天安财险、中国人寿保险(海外)、渤海财险、前海人寿以及利安人寿。
更多详情:http://www.caishiv.com/jrstqinfo.aspx?id=3767
2015年人身保险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
3月18日,保监会下发《关于规范中短存续期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对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去年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但由于各公司发展策略的不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个别公司在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时较为激进,存在资产负债不匹配与现金流不足的潜在风险。
某寿险公司人士认为,《通知》的下发很及时,新规利于行业回归保险的保障功能,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同时,由于一些中小寿险公司的中短存续期保费占比较大,所以新规对中小寿险公司,尤其是对近两年依靠中短存续期保费迅速做大的中小寿险公司影响较大。
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
结合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发展现状和主要风险,保监会进一步强化了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监管力度,并在四个方面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监管规则进行了修订。
一是对中短存续期产品进行了定义。与原有的高现价产品的定义相比,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实际存续期间由不满3年扩大至不满5年,引导行业调整业务结构,发展长期业务。
二是规模管控的基准与投入资本和净资产挂钩。要求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切实防范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
三是对不同存续期限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提出不同要求。存续期限不满1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应立即停售,存续期限在1年以上且不满3年的中短存续期产品的销售规模在3年内按照总体限额的90%、70%、50%逐年缩减,3年后控制在总体限额的50%以内,强化了对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的管控。
四是对超过规模限制的公司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规模超过限额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中国保监会将对其采取停止开展新业务等监管措施,以强化对中短存续期产品的规模管控。对于在通知实施之日时中短存续期产品销售规模已经超过限额的保险公司,可以宽限其在3个月内通过增资等方式,确保其中短存续期产品的保费规模重新满足限额要求。
中短存续期风险总体可控
根据保监会披露的数据, 2015年人身保险业全行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流入8539亿元,年末整体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96%,中短存续期产品风险总体可控。但由于各公司发展策略的不同,经营管理水平的差异,个别公司在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时较为激进,存在两大潜在风险。
一是资产负债不匹配风险。在银保渠道或互联网渠道,个别中小公司投资于中长期资产博取高收益,而销售的中短存续期产品实际存续期限只有1年或2年,存在“短钱长投”风险隐患。
二是现金流不足风险。当资本市场不景气时,部分中短存续期产品收益可能低于同期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对客户吸引力下降,一方面新单保费收入可能下降,另一方面存量业务退保可能上升,容易给公司带来现金流不足风险。
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通知》的发布,将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不断调整和优化业务结构,进一步发展风险保障类产品,理性发展中短存续期产品,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底线;有利于人身保险公司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加强资本规划和管理,促进全行业进一步转型升级,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有利于人身保险业为资本市场、实体经济以及国家重点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增资+业务结构调整
《通知》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保险公司中短存续期产品年度保费收入应控制在公司最近季度末投入资本和净资产较大者的2倍以内。保险公司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的,应保持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且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50%。保险公司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或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50%时,应立即停止销售中短存续期产品。
上述险企人士表示,对上述保险公司资本要求的规定,一方面将使中小保险公司通过各类方式增加资本金;另一方面,中小保险公司必然会优化保费结构,逐渐压缩中短存续期保费占比。
事实上,在中短存续期产品新规渐修渐进的过程中,市场已经意识到了未来通过短期限、高收益产品扩大规模将越来越难。因此,不少险企在新规没有实施之前的1月份大力发展中短期存续期产品,数据显示,1月份寿险业银保保费的同比增速创下了自2006年该项数据统计以来的最高值。
同时,今年以来,已经有8家保险公司合计进行了9次增资,其中以中小型保险公司占绝大多数,包括珠江人寿、天安人寿、信泰人寿、天安财险、中国人寿保险(海外)、渤海财险、前海人寿以及利安人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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