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请大家注意《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的内容“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相比,少了“依法”二字,实际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依法从轻减轻”依的就是《刑法》,谁先谁后,谁主谁次,一目了然。
事实上,虽然从效力上来说两法平级,但《刑法》是国家后盾法,实际地位更加重要,它也不需要为了迎合《未成年人保护法而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