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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政府领导:您们好!
首先感谢各级领导在百忙中抽出时间关注我的冤屈。
我于2016年3月份在山东省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标的320国道永保桥至保山公路改建工程第一合同段项目部签订了桩号为K18+046~K20+882范围内的左右双侧构造物劳务分包工程。实际情况是:2016年4月20日项目部三工区长李富群受项目经理顾振宇的委派与我协商要求在我承包合同范围内的将左侧K18+800至K18+840还有其它部分段落划分给杨某某施工,我碍于项目经理的情面便答应了给杨某某施工,后续该段工程的实际承包人及受益人也确实为杨某某。(因为是项目部领导的私下安排,而我作为在其下面分包接活的民工,我并未与其就该段划分内容形成书面的证明材料,这也是导致事故发生后山东泰和公司妄图推卸事故责任的借口)。
事故发生于2016年4月29日上午下大暴雨,项目部工地施工负责人李富群和安全部的王万雄多次打电话给我要求我急速安排几个民工去左侧K18+800至840新开挖的基坑处帮忙排除安全隐患,出于项目部领导的指令,我不得不电话安排在附近施工的杨海军带领三名民工冒着大雨迅速赶往排险,在抢险过程中项目部总工邓小勇也不问清我民工杨海军有没有装载机操作证的情况下就指派杨海军用装载机铲土来筑拦水坝,在铲来第三铲土调头时因路面湿滑,造成装载机滑落5米多深的基坑、杨海军严重受伤,当时不醒人事的安全生产事故。事后项目部对我装载机的损坏及时给予了2万元的维修补偿,但对民工杨海军人身伤害却一直推脱不予赔偿。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总计78000元都是由我预支工程款垫付的,伤情稍有好转后经杨海军家属及瓦窑派出所和项目部的反复协商,项目部最终同意赔偿杨海军人民币162000元回家休息调养。在赔付这笔款项时,项目部称该笔赔偿款还需要我以预支工程款的名义在项目部支取后存入杨海军银行账户,我起初并不同意该笔赔偿款的支付方式,但无奈于项目部说公司财务制度要包工头出据才能领取等说辞,这才被迫接受并签下不利于我的赔偿协议。(否则项目部告知将无法获得赔偿)该笔赔偿款已于2016年7月28日通过我以预支工程款的名义在项目部支取并在项目部人员的陪同下全额存入受伤民工杨海军的银行账户。
2016年9月份,我在该工地上的工程均已结束,在工程结算时,项目部却推卸杨海军受伤事故的全责,医疗费和赔偿款共计24万却要我承担大部分,否则不予结算,并告知:如果我不同意就去走司法程序来解决。
于是我在去年11份上诉到隆阳区人民法院诉求法院解决该起安全生产事故的责任问题,几经山东泰和公司故意拖延于今年6月9号才开庭审理,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狡辩该事故发生在我承包的工程范围内、民工杨海军是我雇用的劳务工与他们公司无任和关系、又强调杨海军没有特种机械操作证(开小型装载机并没有哪个部门规定需要操作证,何况这次事故又不是我叫他开的)等等辩词。更可耻的是该公司竟然提供虚假证据,欺瞒法庭,干扰法庭的公正审理和判决。(山东泰和公司拿出左侧K18+800处“涵洞送水”我的计价单,“是事故现场的交接点”,事故发生时该工程并未动工,有事发时的现场照片为证。另外又将公路右侧K18+820处“线外沟接水口”我的计价单,拿来张冠李戴、混淆视听!试想如果事发地段没有从我的合同范围中划分出去,为何该公司不直接提供K18+800至K18+840左侧挡土墙整段工程承包受益人的计价单呢?)。
事故发生地确实己经不是我的工程了(因我没有义务去排险,所以事后项目部也给我民工开据了临时用工派工单和工资),我当时是出于项目部领导的要求,不得不安排工人帮忙抢险,没曾想却给自己招来无妄之灾,更没想到这个跨省的大公路工程公司会跟一个小小的包工头耍赖皮?
隆阳区人民法院因山东泰和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伪证、假证和狡辩之词,没有作出合理、合法、公平、公正的审理就裁定判决,这不仅仅是对我这个农民工造成极大的伤害,更是对国家法律维护公民权益的最大践踏!
以上陈述纯属实际,没有半点虚假。敬请各级政府领导在百忙抽时间调查核实,还我这个小小的农民工一个公道!也是对全社会农民工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维护和保障伸张正义!
敬呈
戴正顺
电话:18887086289
2017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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