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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未约定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可以主张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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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是件幸福的事情,可是在签购房合同的时候往往是别无选择的选择。合同已经拟好,想买你就签,不想签就别买,就是这么霸道没商量!
所以,生活中就出现了各式各样的合同。我们来看下面的这个合同条款:
合同条款
合同第十五条 购房合同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如下:
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365个工作日内,持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到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3 项处理:
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___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款的___%赔偿买受人损失。
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
3、买受人应当及时办理、缴纳应由自己负责承担的有关手续及费用;买受人同意给予180日顺延以配合出卖人和政府部门尽早取得权属登记资料备案。
这个合同条款约定很明显对买受人不利。从买受人角度出发结合现阶段房价趋势,最优的选择应该是第2项:“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___%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但是,出卖者在制定合同时就已经选定了第3项。想买房子就签了这份合同,不想签的就别买。所以,合同虽然约定了开发商有义务为买受人办理产权证书,但是,却没有约定出卖人的违约责任。这种情况下怎么维权呢?买受人可以要求赔偿么?
这个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
法律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由上可知,即使购房合同没有约定逾期办理产权证书的违约责任,购房者依然有权向开发商主张相应的违约责任。
作者:余艳艳
来源:河南聚铭律师事务所微信平台


IP属地:北京1楼2017-09-14 10:02回复
    我的情况是开发商规定了2和3条,但是第一条没写进去,那我还能退房么?


    IP属地:湖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19-10-16 1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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