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减少噪声污染,防止火灾、炸伤、烧伤等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在主城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东至天脊社区东一、二区,南至邯长铁路,西至207国道与309国道连接线,北至北华街、浅水湾小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销单位不得向禁放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销售烟花爆竹。途经禁放区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按照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
三、国家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需要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经公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禁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要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禁放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财政供养人员、村支两委干部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严格追责问责。
六、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抓好宣传引导,全力配合禁放工作。
七、禁放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约,并负责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禁放公约。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者,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有义务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在禁放区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劝阻并向公安部门检举,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潞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以下简称“禁放区”)为:东至天脊社区东一、二区,南至邯长铁路,西至207国道与309国道连接线,北至北华街、浅水湾小区。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放区内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以及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经销单位不得向禁放区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销售烟花爆竹。途经禁放区范围运输烟花爆竹的车辆,需按照公安部门指定路线行驶。
三、国家重大活动和重大节日需要举办烟花爆竹燃放活动的,经公安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四、禁放区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其他组织,要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活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禁放工作,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五、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财政供养人员、村支两委干部应模范遵守、带头执行本通告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严格追责问责。
六、工会、团委、妇联等群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抓好宣传引导,全力配合禁放工作。
七、禁放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召开居民会议、村民会议和业主会议,研究制定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约,并负责监督实施。居民、村民和业主应当自觉遵守禁放公约。
八、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者,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违反本通告规定,未经许可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由安监、市场监管、公安、交通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引导,有义务制止未成年人在禁放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未成年人在禁放区内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十一、对违反本规定燃放、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任何单位和公民有义务劝阻并向公安部门检举,举报电话:110。
本通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通告
潞城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