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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行政区划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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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地名的更名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凡有损我国领土主权和民族尊严的,带有民族歧视性质和妨碍民族团结的,带有侮辱劳动人民性质和极端庸俗的,以及其它违背国家方针、政策的地名,必须更名。
(二)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第三、四、五款规定的地名,在征得有关方面和当地群众同意后,予以更名。(三)一地多名、一名多写的,应当确定一个统一的名称和用字。
(四)不明显属于上述范围的、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地名,不要更改。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3楼2017-12-02 1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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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如下:
    (一)行政区划名称的命名、更名,按照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国内外著名的或涉及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山脉、河流、湖泊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三)边境地区涉及国界线走向和海上涉及岛屿归属界线以及载入边界条约和议定书中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和居民地名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四)在科学考察中,对国际公有领域新的地理实体命名,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审批。
    (五)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在征得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由专业主管部门审批。
    (六)城镇街道名称,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七)其他地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审批程序。
    (八)地名的命名、更名工作,可以交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的单位承办,也可以交其他部门承办;其他部门承办的,应征求地名机构或管理地名工作单位的意见。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4楼2017-12-04 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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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外国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当做到规范化。译写规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5楼2017-12-04 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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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拼写细则,由中国地名委员会制定。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6楼2017-12-05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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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和审定的地名,由地名机构负责汇集出版。其中行政区划名称,民政部门可以汇集出版单行本。出版外国地名译名书籍,需经中国地名委员会审定或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组织编纂。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使用地名时,都以地名机构或民政部门编辑出版的地名书籍为准。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7楼2017-12-05 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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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地名档案的管理,按照中国地名委员会和国家档案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8楼2017-12-06 1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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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地方人民政府应责成有关部门在必要的地方设置地名标志。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99楼2017-12-06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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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本条例在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中国地名委员会研究答复。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0楼2017-12-06 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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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1楼2017-12-06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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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2楼2017-12-06 1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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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2-5-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3号
                      现公布《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五月十三日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3楼2017-12-07 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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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了巩固行政区域界线勘定成果,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稳定,制定本条例。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4楼2017-12-07 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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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执行行政区域界线批准文件和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各项规定,维护行政区域界线的严肃性、稳定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行政区域界线。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5楼2017-12-07 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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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6楼2017-12-07 1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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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后,应当以通告和行政区域界线详图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行政区域界线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公布,由毗邻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共同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行政区域界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由毗邻的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管理。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08楼2017-12-07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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