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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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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


IP属地:浙江1楼2019-06-07 10:25回复
    一、诈骗罪的基本构造
    目前刑法学界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通说观点认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诈骗罪的认定中也基本遵从以上构造,但我认为上述观点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忽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考查;第二,只描述表象,没有揭示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能把诈骗行为与其他采用欺骗方法获取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


    IP属地:浙江2楼2019-06-07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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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仔细阅读张明楷教授的《刑法学》教材,我们可以发现其对于诈骗罪的基本构造是进行层层递进式分析的,但谈到诈骗罪的责任,其仅以“责任形式为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简单带过,没有进行深入剖析。但“非法占有目的”对于诈骗罪的认定至关重要。用现在流行的三阶层理论来讲,这种基本构成的解释是不完整的,它只论述了构成要件,但对于违法性、有责性没有细分。
      当下,实践中诈骗罪打击范围的扩大化趋势与这种基本构造理论的盛行有关。 我始终坚持传统的观点:构成诈骗罪, 客观上应当具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主观上应当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IP属地:浙江3楼2019-06-0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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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欺骗行为
        关于“欺骗行为”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如何区分核心欺骗行为和辅助欺骗行为;第二,欺骗行为与被害人认识错误之间的关系;第三,欺骗行为与被害人处分意识。
        (一)核心欺骗行为和辅助欺骗行为
        我认为,诈骗罪中的“欺骗行为”可以分为“核心欺骗行为”和“辅助欺骗行为”。现在的刑法学教材没有对这一问题进行细分, 容易给人一种印象,只要有欺骗行为就可以构成诈骗。
        核心欺骗行为是实现诈骗目的的必要手段,没有核心欺骗行为则不能成立诈骗;辅助欺骗行为是辅助非法占有目的实现的欺骗行为,没有辅助欺骗行为不影响诈骗的成立。通俗的说,核心欺骗行为就是骗人家把钱拿出来的行为,辅助欺骗行为就是在骗的过程中采取的编假的理由、用假的名字等一些辅助行为。


        IP属地:浙江4楼2019-06-0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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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如,在贷款诈骗中,行为人以贷款为名骗取银行资金,是核心欺骗行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提供虚假担保等是辅助欺骗行为。
          在合同诈骗中,行为人以签订、履行合同为名骗取他人财物,是核心欺骗行为;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的票据、谎称自己有经济实力等是辅助欺骗行为。
          在卖“金元宝”的诈骗中,行为人将假金元宝当成真金元宝出售,是核心欺骗行为;隐瞒其真实身份、住址、编造“金元宝”的来历、提供虚假的证明等是辅助欺骗行为。
          在集资诈骗中,行为人以集资为名骗取财物,是核心欺骗行为;虚构集资用途、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许诺给予高回报等是辅助欺骗行为。但实践中,不少司法人员将这些辅助欺骗行为认定为行为人构成诈骗的依据,认为有这些欺骗行为即构成诈骗,没有这些欺骗行为不构成诈骗。因此,区分“核心欺骗行为”与“辅助欺骗行为” 对于正确认定诈骗罪具有重要意义:


          IP属地:浙江5楼2019-06-07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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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区分诈骗罪的罪与非罪
            有无核心欺骗行为是区分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标准,民事欺诈中只存在“辅助欺骗行为”,但就民事行为本身而言是真实的,没有核心欺骗行为;而诈骗罪中其民事行为本身就是虚假的。


            IP属地:浙江6楼2019-06-0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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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区分诈骗犯罪与其他以欺骗为特征的犯罪
              除了诈骗犯罪以外,还有一些犯罪也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虚假广告罪、假冒商标罪、假冒专利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但这些犯罪大多有真实的商品销售行为,没有核心欺骗行为,故不构成诈骗犯罪。
              近段时间热议的张文中诈骗改判案就非常符合我所说的这种理论。物美集团在经营活动中也投入了大量资金进行信息化建设,信息化项目获批后,在办理银行贷款手续过程中,虽然有签订虚假合同等不实情况,以及在贷款获批后将贷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等违规行为,但并不能否认其信息化项目的真实性。签订虚假合同不属于核心欺骗行为,信息化项目是真实的,既然没有核心欺骗行为,就不应当成立诈骗罪。
              “核心欺骗行为”具有一定的构成形式,像冒充别人、虚假担保、把驽马说成体格健壮的马等都只是一种辅助欺骗行为,只有能够实现骗取他人财物目的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才能够成为核心欺骗行为。核心欺骗行为应当是以要求他人交付财物为内容的虚假的表意行为,具体来说有三层含义:


              IP属地:浙江7楼2019-06-0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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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从表象上看,核心欺骗行为应当是一种表意行为。行为人在表面上有与他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向他人表达借贷、借用、买卖、投资等意思;


                IP属地:浙江8楼2019-06-0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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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实质上看,这种表意行为是一种表达虚假意思的欺骗行为。行为人实际上并没有履行民事义务的意图,其真实目的是骗取他人财产;


                  IP属地:浙江9楼2019-06-07 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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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这种表意行为以要求他人交付财物为内容。


                    IP属地:浙江10楼2019-06-0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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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欺骗行为与被害人认识错误
                      欺骗行为是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意图使对方产生认识错误而交付财产的行为。


                      IP属地:浙江11楼2019-06-0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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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欺骗行为与被害人的处分意识
                        当前,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诈骗罪的欺骗行为必须使对方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受骗者必须有产生处分意识;没有处分意识的,不能认定为欺骗行为。这种观点与司法实务中的主流意见不符。


                        IP属地:浙江12楼2019-06-0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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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骗者有处分意识不是成立诈骗的必要条件
                          行为人为骗借他人手机,经征得被害人同意暂时离开现场,趁机逃离将手机占为己有,司法实务中认为构成诈骗。但在这类案件中,很难说被害人具有处分意识。再比如,在ATM机上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恶意透支的行为,实务中认为构成信用卡诈骗。机器显然不具有处分意识,但也构成诈骗罪。


                          IP属地:浙江13楼2019-06-07 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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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机器不能被骗”是过时的理论
                            经典的“机器不能被骗”是从被害人具有处分意识的理论中推论得出,但这一理论已经过时。这里所说的“机器”,主要是针对传统的机械设备,有外国学者举例称,采用吸铁石从老虎机中吸出并取得弹子,以铁片取代硬币从自动贩卖机中取得香烟,这类行为不属于诈骗,而属于盗窃。这个观点显然是正确的,但并不能由此得出“机器不能被骗”。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一些智能设备已经能够代替人工实施支付行为,采用欺骗方法对智能设备进行操作获得支付,本质上与对人实施欺骗无异,将这种行为定性为诈骗符合一般人的观念。


                            IP属地:浙江14楼2019-06-0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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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什么是“非法占有为目的”
                              非法占有目的是诈骗罪的主观构成要件要素。但是,对于什么是“非法占有目的”,实践中讨论得不多。在这里,我从“非法”、“占有”、目的”三方进行分析。


                              IP属地:浙江15楼2019-06-07 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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