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诈骗罪的基本构造
目前刑法学界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通说观点认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诈骗罪的认定中也基本遵从以上构造,但我认为上述观点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忽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考查;第二,只描述表象,没有揭示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能把诈骗行为与其他采用欺骗方法获取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
目前刑法学界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通说观点认为: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是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 实践中,很多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在诈骗罪的认定中也基本遵从以上构造,但我认为上述观点存在明显缺陷:
第一,忽视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考查;第二,只描述表象,没有揭示诈骗罪的本质特征,不能把诈骗行为与其他采用欺骗方法获取财物的行为区别开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