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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持刀砍人致休克险命丧法院暗箱操作庇凶犯枉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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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长持刀砍人致休克险命丧
法院暗箱操作庇凶犯枉裁判
——谁是凶犯的幕后保护伞?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本人王军,男,57岁,山西长治市长治县人。现实名举报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法官李鹏、副院长郭杰斌充当凶犯保护伞,隐瞒事实真相、套用虚假证据、徇私枉法、重罪轻判的违法行为!
一、恶村长仗势欠钱不还,持刀砍人休克险命丧
2014年7月19日19时许,本人为讨要多年借款,事前特意联系债务人、时任山西省长治县坡头村村长、长治县恒燃煤业有限公司法人、总经理冯红兵在其公司见面商谈,在商谈中,冯红兵依仗村长、村霸身份,百般狡辩,耍狠威胁。动手打人后,又持菜刀先后对儿子及本人头、面等要害部位疯狂砍杀,手段极其残忍、恶劣,刀刀致命,致使本人失血性休克、面部严重被毁(长达11CM的伤口)【见长治县人民医院诊断书及伤势照片】。
经长治市、县二级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本人外伤致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二级、右侧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头部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双小指末节损伤构成轻微伤;2、儿子面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见(长01)公(法)鉴(伤情)字(2014)0037号、0041号法医鉴定书及(长04)公(长治)鉴(伤检)字(2014)0053号、0054号法医鉴定书】。
2015年7月16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证据技术中心委托山西省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本人双手小指综合评定为九级伤残【见晋人伤司鉴中心(2015)司鉴字第354号伤残等级鉴定书】。而毁容鉴定申请书被法官李鹏故意藏匿销毁。
罪犯冯红兵行凶之中,被我拼命夺下菜刀,见他要逃跑,我便死死揪住了他,在揪他前往派出所途中,儿子晕倒,我多次让现场人员(该公司职工)打110报警和120求救,无人应答。冯红兵不但阻止其公司员工报警,而且猖狂叫嚣:“砍你白砍!死了有我!”【见陈述证明】
直到我雇用车的司机李某到后,我让李某才报了警,这是案发后,第一个拨打的110报警,此时是2014年7月19日19时7分【见第一次庭审时,长治县公安局提供的受案登记证明及司机李某的证言证明】。
二、保护伞声称“依法办案”,暗箱操作致重罪轻判
长治县人民法院法官李鹏、副院长郭杰斌口口声声说依法办案,背地里却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为其充当保护伞,并串通制造、采信伪证,弄虚作假、罔顾事实,以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抢救、多次探视被害人、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莫须有的事实为由,暗箱操作、枉法裁判,以致于重罪轻判!且提前近一年减刑出狱!
1、毁容鉴定申请书不翼而飞。本人面部严重被毁,刀口长达11CM,毁容鉴定申请书递交给法院后,不翼而飞,导致本人无法做出毁容鉴定,严重损害了本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
2、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肆意篡改询问笔录。将罪犯的首先动手打人,变更为被害人的先行动手打人。明目张胆为行凶罪犯创造轻罪判决的条件。
3、违法串通制造、采信伪证,采用非第一现场证人的虚假证言证词,作为证据,枉法裁判。
4、弄虚作假、罔顾事实,以具有“自首情节、主动抢救、多次探视被害人、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莫须有的事实为由,暗箱操作,为重罪轻判寻找理由。(1)罪犯冯红兵行凶之中,被我拼命夺下菜刀,见他要逃跑,我便死死揪住了他,之后,该罪犯躲藏于公司内,被出警民警找到,何来“自首”?(2)本人及儿子被砍后,多次让其和其手下职工拨打120及110,均被拒绝,何来“主动抢救”?(3)住院后,罪犯冯红兵及其亲属,从未到医院探视过,也未主动缴纳医药费,更未取得本人的谅解。又何来“多次探视被害人、积极赔偿且取得被害人谅解”?
三、判决书前后矛盾重重,法官直言:不服你告状!
长治县人民法院隐蔽性庇护罪犯,选择性判案,判决书前后矛盾重重,漏洞百出,依然我行我素,无视被害人提出的异议,执意判决,公然充当保护伞。在第一次庭审中,对最初的证人证言予以了认可;但在第二次庭审中,罪犯冯红兵抛出非第一现场证人证言,公然扭曲案件事实,法庭对虚假证人证言(冯红兵的合伙人)的合法性不调查,不甄别,并坚持采信虚假证人证言,否决第一现场及第一个报警、报案的事实证据,选择性套用证据;第三次庭审中,则故意不通知被害人律师参与,对本人提出的众多异议,不调查、不核实,且只字未提!法官李鹏直言:不服,你就随便去告状!
长治县人民法院知法违法、执法犯法,在当地是出了名的。社会上多有传闻,在法院打官司,全凭“礼上往来”。不送礼,依法办案,送一万,减刑一年。
以上举报,均为事实。恳望有关部门严肃查办,让老百姓真真切切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公正、公道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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