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商网消息:11月5日,桐乡东兴商厦官微发布消息,称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请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含持有东兴商厦购物券、购物卡的债权人)于2019年11月30日前到管理人处申报债权。
东兴商厦在通知中指出: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浙0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兴商厦)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浙04破申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苏州众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担任东兴商厦联合管理人。2019年9月9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交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规定,东兴商厦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请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含持有东兴商厦购物券、购物卡的债权人)于2019年11月30日前到管理人处申报债权。
东兴商厦在通知中指出: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2019)浙04破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东兴商厦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兴商厦)破产重整一案,并于同日作出(2019)浙04破申3号决定书,指定江苏百年东吴律师事务所、苏州众勤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浙江百家律师事务所担任东兴商厦联合管理人。2019年9月9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本案移交桐乡市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规定,东兴商厦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为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推进和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请尚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含持有东兴商厦购物券、购物卡的债权人)于2019年11月30日前到管理人处申报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