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犯罪嫌疑人徐立森(绰号“二老白”)等人组成的恶势力团伙,该团伙在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行为。
很多市民旁听
7月20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徐立森、张祖海、韩绪东、焦方骥、林久明被法警押解到东昌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有很多市民赶到法院旁听。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2月至2008年6月,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伙同张祖海、韩绪东、焦方骥、林久明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在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犯罪,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勒索人民币5万元(其中4.5万元未遂)。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徐立森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组成恶势力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对5人分别依法判处。
检察机关指控多项罪名
故意伤害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张祖海伙同孙浩(已死亡)于2005年2月的一天20时,在通化市东昌区集贸后门一歌厅内,无故持刀将金某头部、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金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聚众斗殴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5年4月2日22时许,受李某指使,纠集张祖海、孙浩等数十人手持砍刀、镐把,到二道江区桃源二队梁刚住处与梁刚(已判刑)殴斗。几个人跳进院内后,梁刚将事先准备好的缠有铁砂的鞭炮点着,将刘晓辉炸为轻伤,后由于公安民警及时赶到,没有发生冲突。
寻衅滋事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纠集张祖海、林久明、孙浩、唐二(无法找到)等人于2005年3月18日凌晨,在东昌区龙泉街一串店,手持砍刀无故将张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伙同张祖海、孙浩于2005年5月的一天,在二道江区一洗浴内以手表等物品丢失为由,向洗浴老板王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事后又指使张祖海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将洗浴门玻璃砸碎。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5年8月的一天,纠集张祖海、林久明、孙浩等人在东昌区一按摩院,因控制二密跑线车与孙某发生纠纷,持砍刀将孙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6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伙同他人以冯某等人在赌场作弊为由,索要冯某人民币1.2万元及美金1000元。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7年12月20日下午,在东昌区东昌街一购物城门前,无故用拳脚殴打赵某。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8年1月14日凌晨,在通化市一洗浴洗澡时,无故用刀将王某臀部扎伤,用拳脚殴打殷某。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在东昌区一迪吧门前,无故将赵某的金杯牌汽车玻璃砸碎。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伙同韩绪东、焦方骥于2008年6月12日20时许,在通化市龙泉街无故将一练歌城服务生孟某骗上车,拉至官道岭居民袁某家,并用竹条等抽打孟某。经法医鉴定,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敲诈勒索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伙同韩绪东等人于2008年6月初的一天,在通化一咖啡屋,采取威胁手段逼迫尚某打了一张5万元欠条,并多次打电话催要。6月11日15时许,尚某在通化一美食广场将5000元交给徐立森。
非法持有枪支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7年夏,从王晓东(另案处理)处获取制式小口径手枪一支,并长期非法持有至2008年12月30日被收缴。
嫌犯庭上狡辩
庭审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徐立森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名当庭狡辩。徐立森说,“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成立,我当时只叫人打他两个‘电炮’,没让砍人,他们打架还是我给拉开的。”针对聚众斗殴一案,徐立森反驳说:“我当时并不在现场。”对于寻衅滋事无故砍伤张某,徐立森说:“我当时对他进行了赔偿,应属于治安案件。”对于砸洗浴门玻璃一案,徐立森说:“不是我指使的。”对于砍伤孙某一案,徐立森说:“那个按摩院是我开的,是孙某去我家先打我的……”对于扎伤王某臀部一案,徐立森:“我不是搓澡的,他在浴池内撵着骂我,还要揍我……”最后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徐立森说:“枪没在我身上带过一天。”
但随着检察机关提供出多个证据,犯罪嫌疑人徐立森逐渐低头认罪。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徐立森曾因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罪于1998年被判刑8年,2005年2月被释放;犯罪嫌疑人张祖海、韩绪东、林久明都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属累犯。
法庭将择日宣判。
很多市民旁听
7月20日上午9时许,犯罪嫌疑人徐立森、张祖海、韩绪东、焦方骥、林久明被法警押解到东昌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有很多市民赶到法院旁听。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2月至2008年6月,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伙同张祖海、韩绪东、焦方骥、林久明等人组成恶势力团伙,在通化市东昌区、二道江区多次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等犯罪,造成1人重伤、3人轻伤,勒索人民币5万元(其中4.5万元未遂)。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徐立森等人无视国家法律,组成恶势力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累犯,应对5人分别依法判处。
检察机关指控多项罪名
故意伤害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张祖海伙同孙浩(已死亡)于2005年2月的一天20时,在通化市东昌区集贸后门一歌厅内,无故持刀将金某头部、肩部砍伤。经法医鉴定,金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
聚众斗殴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5年4月2日22时许,受李某指使,纠集张祖海、孙浩等数十人手持砍刀、镐把,到二道江区桃源二队梁刚住处与梁刚(已判刑)殴斗。几个人跳进院内后,梁刚将事先准备好的缠有铁砂的鞭炮点着,将刘晓辉炸为轻伤,后由于公安民警及时赶到,没有发生冲突。
寻衅滋事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纠集张祖海、林久明、孙浩、唐二(无法找到)等人于2005年3月18日凌晨,在东昌区龙泉街一串店,手持砍刀无故将张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伙同张祖海、孙浩于2005年5月的一天,在二道江区一洗浴内以手表等物品丢失为由,向洗浴老板王某索要人民币1万元。事后又指使张祖海等人持砍刀等凶器,将洗浴门玻璃砸碎。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5年8月的一天,纠集张祖海、林久明、孙浩等人在东昌区一按摩院,因控制二密跑线车与孙某发生纠纷,持砍刀将孙某砍伤。经法医鉴定,孙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6年七八月份的一天,伙同他人以冯某等人在赌场作弊为由,索要冯某人民币1.2万元及美金1000元。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7年12月20日下午,在东昌区东昌街一购物城门前,无故用拳脚殴打赵某。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8年1月14日凌晨,在通化市一洗浴洗澡时,无故用刀将王某臀部扎伤,用拳脚殴打殷某。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8年6月的一天晚上,在东昌区一迪吧门前,无故将赵某的金杯牌汽车玻璃砸碎。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伙同韩绪东、焦方骥于2008年6月12日20时许,在通化市龙泉街无故将一练歌城服务生孟某骗上车,拉至官道岭居民袁某家,并用竹条等抽打孟某。经法医鉴定,孟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敲诈勒索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伙同韩绪东等人于2008年6月初的一天,在通化一咖啡屋,采取威胁手段逼迫尚某打了一张5万元欠条,并多次打电话催要。6月11日15时许,尚某在通化一美食广场将5000元交给徐立森。
非法持有枪支
犯罪嫌疑人徐立森于2007年夏,从王晓东(另案处理)处获取制式小口径手枪一支,并长期非法持有至2008年12月30日被收缴。
嫌犯庭上狡辩
庭审开始时,犯罪嫌疑人徐立森对检察机关提起的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罪名当庭狡辩。徐立森说,“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成立,我当时只叫人打他两个‘电炮’,没让砍人,他们打架还是我给拉开的。”针对聚众斗殴一案,徐立森反驳说:“我当时并不在现场。”对于寻衅滋事无故砍伤张某,徐立森说:“我当时对他进行了赔偿,应属于治安案件。”对于砸洗浴门玻璃一案,徐立森说:“不是我指使的。”对于砍伤孙某一案,徐立森说:“那个按摩院是我开的,是孙某去我家先打我的……”对于扎伤王某臀部一案,徐立森:“我不是搓澡的,他在浴池内撵着骂我,还要揍我……”最后对非法持有枪支的罪名,徐立森说:“枪没在我身上带过一天。”
但随着检察机关提供出多个证据,犯罪嫌疑人徐立森逐渐低头认罪。
据了解,犯罪嫌疑人徐立森曾因故意伤害罪、私藏枪支罪于1998年被判刑8年,2005年2月被释放;犯罪嫌疑人张祖海、韩绪东、林久明都曾因犯罪被判过刑,属累犯。
法庭将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