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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游必看:中国公民泰国机场遇搜身 “非法搜身”侵犯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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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国以阳光、沙滩、海鲜名扬天下,是中国人春节期间旅游目的地的首要选择。但出国之后,来到一个国家,就要遵守这个国家的规定;相应的,也要在合法范围里保障个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公民的很多权力都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包括隐私权、名誉权、人身自由权等等。
近日,中国公民,就在泰国遭遇了“野蛮”搜身。那么,出游期间,遇到非法搜身怎么办?非法搜身侵犯了人身自由权还是隐私权?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一起与承业律师来看看。
中国公民在泰国机场遭遇“野蛮搜身”?
1月15日,肯尼亚航空KQ886航班从内罗毕经停曼谷飞往广州,机上共有207名乘客,其中119名中国籍,88名非中国籍。飞行过程中,一位乌干达籍乘客称自己随身携带的2万美元丢失。
经停曼谷时,泰国机场管理局和警方工作人员登机处理,要求所有乘客在廊桥处参照机场旅客安检程序接受检查。飞机上的88名非中国籍乘客和36名中国乘客配合下机接受检查,其他人员不愿配合并拒绝下飞机,个别人员还对配合检查的中国乘客进行谩骂。
此后,警方在一名中国乘客腰间发现有皮筋捆扎的2000美元,该乘客及其随行人员共7人被带走进一步调查。另有5名中国乘客因情绪激烈、不配合检查被机长以安全为由拒绝登机。其余所有中国乘客在接受完检查后,于19时许乘原航班离开曼谷前往广州。
泰方表示,失主认为在中国乘客腰间发现的现金捆扎特征与自己所丢现金捆扎特征相同,并指认为自己所丢,但泰方认为缺乏确凿证据,最终决定将7名中国乘客释放。其余5名中国公民泰方未做任何处理。期间,中国驻泰使馆也提醒中国乘客配合泰方“正常检查”,“理性维权”。
疑问一:非法搜身侵犯了人身自由权还是隐私权?
律师说法:该新闻中,中方公民是被“搜身”。若是发展到“非法搜身”,出游的你,首先要明确的是,非法搜身侵犯了你的人身自由权。
《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疑问二:与侵犯人身自由权类似,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哪些?
律师说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疑问三:如何认定侵犯隐私权?
律师说法:作为人格权之一,侵犯隐私权责任的构成也同侵犯其他权利一样,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四要件。
1、主观具有过错
侵害隐私权因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要求行为人主观上须具有过错才能构成侵权责任,故意、过失在所不问,但过错形态影响侵权人法律责任轻重的承担问题。
2、违法行为的存在
侵害他人隐私的行为因直接违反法律规定抑或违反社会公德受到法律的否定评价,使得该行为具有违法性质。结合行为类型的多样性与隐私内涵的发展性,基本可以概括为两类:侵扰私人空间的行为、侵害私人信息的行为。
3、损害结果发生
侵害隐私并不直接与财产利益挂钩,甚至有时根本没有财产利益受损,受冲击的往往是人格利益的损害,通常伴有精神痛苦,当然这并不否认隐私权遭受损害所导致的权利人经济上的损失。隐私权这种精神性人格权损害后果不易量化,受害人具体人格受损证明困难,但这点并不妨碍认定损害事实的存在。
4、具备因果联系
侵害隐私权的后果表现为:权利人自控信息的“外溢”与私域生活的侵扰,这一事实乃侵害行为所致,换句话来说,权利主体因该不法行为遭受人格利益受损。
春节出游,放松身心,体验当地文化的同时,也要保障个人权益。有法律问题可以关注后,私信给小编。有空的时候将一一解答。


1楼2020-01-19 16:3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