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起海上交通事故。
2018年3月20日,A船只停泊在海中央,被B船只撞沉,B船只眼见A船只落水而不施救且肇事逃逸,所幸A船只人员无生命危险,但船上价值300万的的机械设备均损失。
事故认定A船只负30%的责任,B船只任70%的责任,相关部门声称2018年7月4日开具水上交通责任认定书,但是A船只目前暂未签名,故改责任认定书不在A手上。
期间B船只方面有进行调解,并声称赔付100万,但A船只方面不同意。
事情就这么耽搁着。
请问:
1.现在还能上诉不服责任认定书所谓的三七分责任的认定吗?
2.水上交通事故有多少年的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
3.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再上诉会怎么样?
2018年3月20日,A船只停泊在海中央,被B船只撞沉,B船只眼见A船只落水而不施救且肇事逃逸,所幸A船只人员无生命危险,但船上价值300万的的机械设备均损失。
事故认定A船只负30%的责任,B船只任70%的责任,相关部门声称2018年7月4日开具水上交通责任认定书,但是A船只目前暂未签名,故改责任认定书不在A手上。
期间B船只方面有进行调解,并声称赔付100万,但A船只方面不同意。
事情就这么耽搁着。
请问:
1.现在还能上诉不服责任认定书所谓的三七分责任的认定吗?
2.水上交通事故有多少年的诉讼时效,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
3.如果超过诉讼时效再上诉会怎么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