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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卷四第六题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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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 年卷四第六题
案情∶赵文、赵武、赵军系亲兄弟,其父赵祖斌于2013年1月去世,除了留有一个元代青花瓷盘外,没有其他遗产。该青花瓷盘在赵军手中,赵文、赵武要求将该瓷盘变卖,变卖款由兄弟三人平均分配。赵军不同意。2013年3月,赵文、赵武到某省甲县法院(赵军居住地和该瓷盘所在地)起诉赵军,要求分割父亲赵祖斌的遗产。经甲县法院调解,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调解协议∶赵祖斌留下的青花瓷盘归赵军所有,赵军分别向赵文、赵武支付人民币20万元。该款项分2期支付∶2013年6月各支付5 万元、2013年9月各支付15万元。
但至2013年10月,赵军未向赵文、赵武支付上述款项。赵文、赵武于2013年10 月向甲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调查,赵军可供执行的款项有其在银行的存款10 万元,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折价为8万元,另外赵军手中还有一把名家制作的紫砂壶,市场价值大约5万元。赵军声称其父亲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被卖了,所得款项50 万元做生意亏掉了。法院全力调查也未发现赵军还有其他的款项和财产。法院将赵军的上述款项冻结,扣押了赵军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
2013年11月,赵文、赵武与赵军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2013年12月30日之前,赵军将其在银行的存款10万元支付给赵文,将可供执行财产折价8万元与价值5万元的紫砂壶交付给赵武。赵军欠赵文、赵武的剩余债务予以免除。
此时,出现了以下情况∶①赵军的朋友李有福向甲县法院报告,声称赵军手中的那把紫砂壶是自己借给赵军的,紫砂壶的所有权是自己的。②赵祖斌的朋友张益友向甲县法院声称,赵祖斌留下的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是他让赵祖斌保存的,所有权是自己的。自己是在一周之前(2013年11月1日)才知道赵祖斌已经去世以及赵文、赵武与赵军进行诉讼的事。③赵军的同事钱进军向甲县法院声称,赵军欠其5万元。同时,钱进军还向法院出示了公证机构制作的债权文书执行证书,该债权文书所记载的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债权是5万元,债权到期日是2013年9月30日。
问题∶
1.在不考虑李有福、张益友、钱进军提出的问题的情况下,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什么法律后果?(考生可以就和解协议履行的情况作出假设)
2.根据案情,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相关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考生可以就李有福采取的方式可能出现的后果作出假设)
3.根据案情,张益友如果要对那个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采取该方式时,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4.根据案情,钱进军如果要对赵军主张5万元债权,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什么方式?为什么?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10-16 20:51回复
    补10.15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10-16 2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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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参考答案】如果赵文、赵武与赵军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1)和解协议达成后,执行程序中止;(2)如果在执行和解履行期内赵军履行了和解协议,执行程序终结,调解书视为执行完毕,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3)如果在执行期届满后,赵军没有履行执行和解协议,赵文、赵武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也可以选择针对和解协议起诉。如果赵文、赵武选择申请恢复执行,则应以调解书作为执行根据。若赵军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的一部分,执行时应当对该部分予以扣除。如果赵文、赵武不选择申请恢复执行,那么可以针对和解协议起诉,法院受理起诉后,可以裁定终结原调解书的执行。
      2、【参考答案】李有福如果要对案中所提到的紫砂壶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采取的方式是∶(1)提出执行标的的异议。提出异议应当以书面的形式向甲县法院(执行法院)提出。(2)如果法院裁定驳回了李有福的执行标的异议,李有福可以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
      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起诉的时间应当在收到执行法院对执行标的异议作出驳回裁定后15日内;(2)管辖法院为执行法院,即甲县法院;(3)李有福作为原告,赵文、赵武作为被告,如果赵军反对李有福的主张,赵军也作为共同被告。
      3、【参考答案】张益友如果要对元代青花瓷盘所涉及的权益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张益友提出第三大撤销之诉应当符合的条件是∶(1)张益友作为原告,赵文、赵武、赵军作为被告;(2)向作出调解书的法院即甲县法院提出诉讼;(3)应当在2013年11月1日之后的6个月内提出。
      4、【参考答案】钱进军如果要对其对赵军所享有的那5万元债权主张权利,在赵文、赵武与赵军的案件已经进入了执行阶段的情况下,在民事诉讼制度的框架下,其可以申请参与分配,因为其条件符合申请参与分配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与分配的条件包括∶(1)被执行人的财产无法清偿所有债权,本案中赵军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其所有的债务。(2)被执行人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而非法人,本案中赵军为自然人。(3)有多个申请人对同一被申请人享有债权,本案中有三个申请人对赵军享有债权。(4)申请人必须取得生效的执行根据,本案中钱进军有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作为执行根据。(5)参与分配的债权是金钱债权,本案中钱进军对赵军享有的就是金钱债权。(6)参与分配必须发生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之前,本案情形与此相符。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0-10-16 2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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