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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行政真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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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卷三第5题
〈案情》
戴某居住的馆驿街以南棚户区改造工程1-8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市公安消防支队对其消防设施抽查后,于2011年11月21日作出济公消验备【2011】第017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
戴某所住单元一梯四户,其居住的801室坐东朝西,进户门朝外开启。距离戴某门口0.35米处的南墙挂有高1.6米、宽0.7米、厚0.25米的消火栓。人员入室需后退避让,等门扇开启后再前行入室。戴某的门扇开不到60至70度根本出不来。消防栓的设置和建设影响戴某的生活。请求依法撤销市公安消防支队批准在其门前设置的消防栓通过验收的决定;依法判令被告责令报批单位依据国家标准限期整改。
市公安消防支队辩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是检查记录的体现。如果备案结果合格,则表明建设工程是符合相关消防技术规范的;如果不合格,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将依法采取措施,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有关问题,其性质属于技术性验收,并不是一项独立、完整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请求驳回戴某的起诉。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了戴某的起诉,戴某上诉,在二审期间,公安消防支队撤销了该通知,原告撤诉。
材料一∶《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4条第1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消防法》(2008年修订)第13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11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材料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4条第1款规定∶对本规定第13条、第14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25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申报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已经备案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中,随机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社会公告。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20日内按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检查不合格的,还应当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
(问题〉
1. 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2. 你认为公安消防支队作出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结果通知》行为性质是什么?
3. 行政诉讼二审中,被告能否撤销行政行为?
4. 行政诉讼二审中,法院是否可以准予原告撤诉?如果可以,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5. 该通知被撤销,建设单位如何救济自己的权利?
6.针对原告请求被告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如果能够得到支持,法院应如何判决?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0-11-01 20:43回复
    1.属于。因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知》虽然是以通知的形式作出的,但是该通知行为是市公安消防支队行使职权对外做出的影响特定相对人戴某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属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业已存在的特定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或者法律状态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认定、证明,并以法定形式对外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本题,《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通知》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事实、法律关系予以认定、确认的行政行为,一旦消防设施被消防机构评定为合格,那就视为消防机构在事实上确认了消防工程质量合格,行政相关人也将受到该行为的拘束。对建设单位而言,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备案,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消防设施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并组织整改∶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而言,备案结果中有抽查是否合格的评定,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批注】部分考生错误地认为该行为的性质为行政许可,会扣一半分。
    3.被告可以撤销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6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8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的规定,被告在二审期间可以改变被诉行政行为。本案中,市消防支队诉讼过程中撤销了备案通知,属于被诉行政行为的改变,所以被告市公安消防支队可以撤销行政行为。
    4.可以准许原告戴某撤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的规定,撤诉的条件是∶①申请撤诉是当事人(本案中为戴某)真实意思表示∶②被告(本案中为市公安消防支队)改变被诉行政行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超越或者放弃职权,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③被告(本案中为市公安消防支队)已经改变或者决定改变被诉行政行为,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④第三人(本案中为建设单位)无异议。
    【批注】部分考生写不全,扣分。
    5.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的规定,建设单位可以对撤销该通知的行为中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给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6.根据《消防法》第4条、《行政诉讼法》第7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91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市公安消防支队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尚需被告市消防支队调查或者裁量的,应当判决被告针对原告戴某的请求重新作出处理。


    IP属地:河北来自Android客户端2楼2020-11-01 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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