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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万明元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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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08:57| 发布者: 皇帝未穿衣| 查看: 349| 评论: 0|来自: 律师中介网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存在一种极其恶劣的现象,那就是一审法院判错案,甚至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紧随其后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明知是冤假错案,明知一审法院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仍然维持原 ...
长期以来,我国法院系统存在一种极其恶劣的现象,那就是一审法院判错案,甚至是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紧随其后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明知是冤假错案,明知一审法院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仍然维持原判而不纠错。结果,大量的冤假错案得以产生,并且这些冤假错案长期无法被纠错,进而形成老大难的信访案。长此以往,必将危及社会主义制度的稳固。
今天,我们将一个早已法定灭失的案例展现给大家,案件事实经过全部来自该案的卷宗证据及已生效判决认定的事实。
事实经过:
2001年6月22日早6时许,出租车司机谷利军驾车带6名旅客(超载)行至农安县境内,遇突发情况(见图二),导致汽车方向失控,冲出公路,撞向路边树木,司机谷利军和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客飞出车外,当场一死六伤。
司机谷利军强忍伤痛,爬起来央求路人用手机拨打120求助,并同时拨打交通事故报警电话。待120赶到将死者、伤者带离现场后,司机谷利军发现因车撞树导致车牌即将脱落,于是将出租车上的车牌摘下放进车内锁好,并未将车牌带离事故现场。后谷利军拦车去医院治伤。
随后,司机谷利军母亲到农安县交警队询问情况。第二天,农安县公安局民警赶到司机谷利军家。当民警得知谷利军在医院接受治疗后,民警并没有到医院找谷利军询问情况。
卷宗证据证明,司机谷利军本人也是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因此,农安县公安局并没有将这起交通事故作为刑事案件立案,更没有追究司机谷利军刑事责任的任何意图。我们有理由认为,农安县公安局没有找到真正的犯罪嫌疑人(在公路上丢弃石油渣子的人),但也不能完全排除其他的可能性。加上司机谷利军本人是法盲,不懂得如何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起交通事故也就稀里糊涂地结案了。
从2001年至2019年,18年多的时间过去了,司机谷利军在家乡娶妻生子,到2019年7月22日谷利军被民警诱捕前,从未离开过住地。并且,死者家属从未向公安机关提出追究司机谷利军的刑事责任,也从未提出民事赔偿之类的诉求。那么18年后,这起旧案为什么又被重新提起呢?
据生效判决,为了追公安部“清网行动”这阵风,农安县公安局又将这起18年前的旧案重新提起,捏造事实,把受害人变成犯罪嫌疑人,杀良冒功。
以下我们根据农安县公安局的卷宗,来揭开农安县公安局是制造这起冤案的全过程。
揭开农安县公安局民警吴昊造假全过程:
图一、与司机谷利军亲人微信聊天记录
据司机谷利军亲人讲,2019年的5月份,农安县公安局民警吴昊到谷利军所在的开发区派出所,派出所将吴昊带到谷利军所在的村,村支书将谷利军父亲的电话号码告诉了民警吴昊。吴昊分别于2019年的5、6、7月份三次给谷利军父亲打电话,最后一次通话的时间是2019年7月22日,在这次通话中,民警吴昊告诉谷利军父亲,说要找谷利军问一下情况,让谷利军带着病历到农安县公安局。结果谷利军带着病历到农安县公安局后,就被送进了看守所。
接着,民警吴昊编造谎言说:“谷利军是自己投案自首的”。事实上,司机谷利军是被民警吴昊诱骗至农安县公安局的。警察为了制造冤案而说谎,彻底损毁了人民警察的光辉形象,这就是一颗老鼠屎坏了一锅汤。
图二、交通事故现场(来自该案卷宗)
这是2001年农安县交警大队处理事故的民警拍摄的交通事故现场图,从图片上能清楚地看到,事故发生路段有诸多障碍物(装满石油渣子的丝袋子)。路面全是黑乎乎的,并且有很多刹车的痕迹。
据我们调查,农安县盛产石油,自然有很多油耗子(偷油贼),有很多私人石油加工作坊。国家正规石油加工厂提炼后的石油渣子就是我们通常见到的石油沥青,相对干燥。而私人石油加工作坊的各种条件比不上国家正规石油加工厂,私人石油加工作坊提炼后的石油渣子含有大量石油。
事故发生路段全是黏乎乎的石油渣子,相当于路面布满了润滑油。车行驶至此,方向极难把控,结果就出现了一死六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这就是2001年事故发生后,农安县公安局没有刑事立案追究司机谷利军刑事责任的关键所在。
图三、农安县公安局造假罪证(来自本案卷宗)
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是2001年6月22日,当时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应该出具有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然而卷宗里没有。我们分析,有可能是2001年的那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能够确认出租车司机谷利军是受害人,且对交通事故不负主要责任。因此,18年之后,到了2019年7月4日,为了给司机谷利军定罪,农安县公安局民警大队又编造了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如果这份认定书尊重客观事实倒也罢了,对照2001年6月22日农安县公安局民警大队自己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则是赤裸裸地造假。
2001年6月22日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己拍摄的事故现场照片(图二)清楚显示,事故路段全是黏乎乎的、润滑油一样的石油渣子,并且有诸多障碍物(装满石油渣子的丝袋子)。这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却在道路状况一栏这样写道“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警察居然如此无底线地说谎,这是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是赤裸裸的犯罪!
分析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郭庆玺切割法条制造冤案真相
2001年发生的交通事故案,18年以后是否还应该追究司机谷利军的法律责任?这就涉及法定追诉时效期限问题。
我们暂且抛开出租车司机谷利军也是这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人不说,我们现在假设司机谷利军应为该次一死六伤交通事故负全责。根据交通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司机谷利军的表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司机谷利军应受到的最严重的刑罚也不足10年有期徒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不再追诉。也就是说,2001年司机谷利军所涉及的交通事故案,到了2011年后,依法不再追究谷利军的法律责任。更何况到了18年以后,案件就早已法定灭失。
对于一个早已法定灭失的交通事故案,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郭庆玺为什么还要判司机谷利军有罪呢?我们来检查一下法官郭庆玺是怎样切割法律制造冤案的。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20)吉0122刑初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17页第14、15、16、17、18行:“经查,公安机关在案发后,办案人员制作办案登记表,办案机关对被害人、证人进行调查取证,对肇事现场进行勘查、拍照,足以证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而没有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根据这个已经生效判决的这段文字,我们首先可以确定,“2001年交通事故发生时,公安机关没有立案”。至于判决适用法律是否有问题,我们大家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郭庆玺在适用刑法第八十八条时,将“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的前提条件给切割掉了,只用八十八条的后半部分:“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等于是掐头去尾、断章取义应用法条。至此,法官郭庆玺有制造冤案的明显故意,其行为已构成枉法裁判罪!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万明元维护错判: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在审查一审判决的18年前的案件时,首先审查的是法定追诉期限。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万明元非常明确谷利军涉嫌交通事故逃逸案是一个早已法定灭失的案件,对一审法官郭庆玺切割《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作枉法裁判的行为更是一目了然,法官万明元明知一审判错案还要维持错判,其心可诛。
事实证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万明元甘愿以身试法,做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郭庆玺的犯罪同伙,维护郭庆玺所作的枉法裁判,践踏国法。因此,我们建议有关部门严查农安县人民法院法官郭庆玺、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万明元,以枉法裁判罪、危害国家安全罪予以严惩。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央办公厅政策研究室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吉林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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