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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三天,被强买强卖的扣会员,开贴记录维权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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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给你三天试用高级账户,然后会推荐你购买!好家伙,全能王根本不推荐,人家怎么做?直接扣费!为什么可以这么操作?因为你在试用的时候已经开通了给他权限!也许在几万字的同意协定里,有这一条—同意“试用”就是同意“购买”哦!现在作为高级账户都我,反正是看不到当时的确定过程了,不过,我很明白,没有任何依据“显著位置”来提示你,你试用就得购买哦!
建议4S店学习,试驾过的车辆必须购买!酒店学习,参观过的酒店必须入住!地产商学习,参观过样板房必须买房!所以哪里有不好都销售,只有底线不够低的销售。全能王还有一个技巧是什么呢?咱扣费的时间,不能在你试用手机的过程当中,扣费的时间尽量选择凌晨的时候,我被扣费的时间就是5点钟。这里就有个知识点了,为什么?因为智能手机用户造成八点九点起床,手机肯定淹没在各种app推送当日新闻里面,手机都推送规则也是按时间来的,所以全能王的扣费信息基本就在第十几条开外了,懒一点的同学,早上第一件事是什么?瞄一眼新闻,然后一键全删,那么全能王就能够“偷偷的进村,打枪的不要”了。等你某天看到账单,“特么有这么一笔费用?”全能王的话术就很快可以变成——对不起,您已经享受了我们的服务,所以概不退款;对不起,你已经错过了七天无理由退货,所以不能退。呵呵,秒啊!
所有的人都在说技术中立,特么用技术的人不中立啊!你盯着三天试用,人家盯着你一年的会员费,三天试用换一年会员消费,这个算盘打的真响!按照漏斗效应,下载的高级账户试用率10%,这10%几乎绝壁被割韭菜了!
也不能叫割韭菜,割韭菜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还是叫下套比较合适,以前走江湖的都不屑于做这种事吧?
互联网运营以前觉得是个挺高级的词,最后沦为给企业坑消费者的帮手,不也挺悲哀。维护apple store的同学,可以截图给运营的小伙伴,看用户怎么评价你们所谓的运营的。这个工资,赚的烫手不?我自认为躲坑能力还可以,还是掉坑里,不是因为我的能力和认知不行,也不是你们的运营的手段多高超,而是我高估了你们的下限!我以为人要脸树要皮,可是你可以没脸没皮,这么没有武德的事,确实超出我的意料。
不过,即便这样,上海合合信息还是能拿那么多奖,也是让人挺意外的,PRGR没少花钱。想想,花的也是我们的钱,不干净的钱买的奖,想必也是不干净的吧!
我就这么妥协了?不会,掉坑里的第一件事,当然是爬出来。如果这条信息能被更多人看到,我想告诉你们的,这家公司地址在上海静安区,还有电商法管的。目前已经致电02112345转3号键,上海静安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热线02165871620,苹果AppStore 4006668800。
关于咱们全能王恶意扣费的事情,百度了一下,看来也是家常便饭,死猪不怕开水烫,辖区工商估计也头大了吧?所以,这258元能不能退回,我静观其变,所有证据都留存截图并且公证。我不是大V,但一只蚂蚁绊倒大象的案例并不少见,即使能让多一个人知道,卸载这个软件,避开这个坑。我也算功德无量。
有理想的人不只是盯着脚下的六便士,也会抬头仰望一下头顶的星空。


IP属地:浙江1楼2020-12-17 11:15回复
    更:
    举报至@贴吧用户_00A1MCt ,要求将扣费列入不正常交易,支付宝以交易正常为由,拒。苹果今天反馈,退款成功258元。同样是平台方,@苹果 和 @支付宝 做出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决定?这件事没完,已经向网信办举报该app,另,今天接到上海12315工作人员电话,已经受理投诉。你不改变,我帮你改变。@扫描全能王


    IP属地:浙江2楼2020-12-18 12:18
    收起回复
      继续更新:
      @扫描全能王 扫描全能王 ,昨天上海号码02161515093致电于我,自称是扫描全能王的客服人员。公司隶属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而这家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应该是上海合合信息的子公司。
      至于为什么来给我打电话,应该是工商投诉件已经转交了,所以先交由该公司主体来解决。因为年费258元已经由苹果App Store退还,我不和客服纠结退费问题了——只提出了三个问题
      ①页面是否在显著位置对消费者进行提示?
      ②作为对外联络通道的微博为何对我的反馈实施“删除+拉黑+举报”的一系列迷惑操作。
      ③是否能够对所谓的试用页面进行整改?
      对方客服人员答:1、有提示。2、不知情。3、没权限。
      下午,客服应该将客诉提交给PR部门了,知乎的帖子收到私信,共有三条,我们一一拆解——

      对方称,已经在显著位置提醒——
      首先,我们来定义下,什么叫显著方式提醒——
      电商法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我们来看看上海合合信息科技公司的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扫描全能王,是怎么践行所谓的“显著”的。
      这两张图片是在关于对扫描全能王投诉的两个案例中拿到的图片。是否有提醒,有!请各位详细看两个价格框下面的那一行小字。“免费试用说明:xxxx”。


      没有比较就没有伤害,我们从字体字号、颜色、语义三个方面来分析,是否属于显著提醒——
      ①字体字号上,该屏页面中——
      所谓提醒字体选用了整个页面最小的字体。
      最大字号为“免费试用”,并以按钮形式呈现。其次字号为价格框内字体。从字体字号来说,提醒文字,为整个屏幕中以最不显著的方式进行提醒。
      ②颜色上,截屏中饱和度及和背景页面对比度最大的颜色为红色。其次为黑色。红色用以标注“限时特惠”,黑色用以标注价格框,加粗和颜色变换用以“3天免费试用”,大色块用以按钮使用。
      而对于提醒文字,上海临冠的扫描全能王选择了灰度最高,和背景色对比度最低的灰色。
      从颜色上来说,提示文字是整个页面最不显著的颜色字体。(你让扫描全能王用黑色边缘黄色字体试试,那对比度可大了哦。)
      ③语义。扫描全能王的价格陈述文字为:“三天免费试用,之后168元/半年”。我看到两个版本,另外一个在字体字号颜色上没做变化,但是稍稍稍稍加了粗和下划线,但是不影响我上文结论,但是,确实对“168元”这个标注和“三天免费试用”一样大了。(充分证明,资本也是有人管的)。
      但是这里最大的问题不是字体字号了,而是上海临冠想利用的另外一点——“歧义”!
      “三天免费试用,之后168元/半年”这句话要怎么理解——
      1、三天是免费试用的,后面再要用的话,不免费,得168元/半年买了哦!——买不买的选择权在于我。
      2、三天是免费试用的,之后我会直接扣你168元作为半年的费用!——你点击等于你购买了哦!
      请朋友们自行定义。我只能说,我的第一直觉是第一种理解。罗翔老师在刑法知识里说,对于模糊性的理解,应该以普罗大众的直觉型理解为最后解释。上海合合信息、上海临冠,你们觉得你们看到这个表述的直觉理解是什么呢?
      爱情公寓里面张伟大律师这个段子,太适合扫描全能王了,请答应我,一定要看完哦!
      @扫描全能王真正的逻辑是什么?
      应该是——价格框为——“试用3天+半年会员”,下图的“免费试用”应该改为“168元(试用期内可全额退)”。但是你们不会改,页面诚实对应的就是付费量的大跌,虽然免费完全就是个“坑”,但是能增加GMV,那就继续坑吧!
      再加一个第四点:
      进入这个页面之前的按钮是“免费试用3天”的按钮,但是进入这个页面,再次点击“免费试用”就变成了“免费3天+半年会员”。
      一我可以质疑前端的广告位虚假宣传,二我质疑,该行为属于搭售行为,而电商法对于搭售,不可作为“默认选项”!
      所以,对于扫描全能王,我的诉求已经从“投诉”变成了“举报”。举报违反电商法,我给予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议的整改标准是——
      1、字体字号必须同页面最大字体保持一致,
      2、颜色必须和背景色选择差异大的颜色,红/黑
      3、必须进行加粗下划线,并给予链接,对关键名词进行详细定义。
      4、对于搭售半年会员,必须要消费者进行点击勾选才可以进行下一步。
      5、对可能引起歧义的表述,给予整改。
      6、扣费前,需经过消费者二次确认
      咱们继续第二条:

      这条,上海合合信息子公司上海临冠数据旗下的扫描全能王(为什么我这么重复呢?就是增加这文章里面你们的权重咯)认锤,那就略过不提。希望大家监督咯…
      第三条:

      PR部门还是不认锤啊,那就来好好聊聊。一般互联网公司,尤其是电商服务型公司,其官微、贴吧都有舆情监控,或者第三方seo公司在维护,有投诉第一时间应该是转发客服部门,进行客诉解决,解决结束之后,要求客户撤帖。这是一套比较标准的做法。但是,微博@扫描全能王 在收到我的投诉评论后,第一时间是删除。然后是拉黑(拉黑的意思是我不能继续给他们评论,并且不能给他们私信留言,不能给他们微博的评论进行评论)。第三是举报(举报是指,对不友善言论举报,要求微博进行处罚)。我们来看看,删除拉黑举报之后,这位微博小编做了什么?他私信了我——

      在对方“好的”之后,8分钟后,对方表示要解释,当然我猜都猜到标准话术,准备好好和对方掰饬一下的时候,***发现,对不起,我被扫描全能王拉黑了。
      也就是说,我只能单方面听到bbbbb他的话术,而我只能看,并以“沉默”的方式接收,那我也只能战狼一下,对等制裁咯。
      所以“本想通过私信的方式帮助我解决问题”?我信了你的鬼!***话都不能说,怎么帮我解决?意念吗?交给你两个话术:
      1、该运营人员刚上岗,不知道拉黑用户之后无法沟通。后续加大员工培训,给您造成不便,我们送上半年会员表示诚挚道歉。(会员是因为给你造成不便才送的)
      2、该运营人员已经被处罚,调离岗位,希望您继续监督。(反正我们调不调离你也不知道的,让你开心一下又何妨)
      所以,我给上海合合信息旗下的上海临冠数据,以及 @扫描全能王 扫描全能王归纳下,这次事件是怎么回事呢?
      是因为在运营人员在过于追求GMV数据,在页面引导上错将“坑害消费者”理解成“互联网运营”,导致大批量用户纠纷。辅之以PR部门的低素质素养,造成的网络舆情,以及可能由于该舆情导致的行政监管及处罚。你说是偶然性的吗?也许也是必然的。
      公正评价下这款软件,我是2017年左右的时候,用过这个软件,当时觉得很惊艳,有不少需要扫描件的东西,就用了这款软件。后因换了手机,扫描频次不高,就未二次下载。这一次,又一个扫描件需要处理,我“主动搜索”这个软件,并进行下载,对工具的稳定度依旧表示满意。只是鉴于如此恶劣的价值观和所谓的运营素养,而后开启自己的维权之路。
      上一次我说,不要只盯着脚下的六便士,而忘记抬头望望星空。这一次我想再提醒下,不要因为走得太快,而忘了为什么出发。
      未来,我将继续监督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静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事件的处理,并将继续@大众媒体 进行媒体舆论监督。
      对了,再加一句:
      10月20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其中,征求意见稿要求,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涉及消费者非主动立约的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独立挑选相关方式的,网络交易经营者理应在所有服务项目期内内,为消费者提供明显、完全免费、简单的随时随地撤销或是变动相关方式的选择项,并在贷款展期、续订等时间前五日以明显方式提示消费者留意。
      两个知识点:
      第一知识点——5日,想想你们的3天免费套路是不是要升级了。
      第二知识点——退订“明显、免费、简单、随时随地”。
      对照下,咱们好像连这个按钮都没开发吧?UI快加班画图了!


      IP属地:浙江3楼2020-12-22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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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给苹果打电话说退不了啊。黑猫刚刚投诉也不知道怎样了


        IP属地:上海来自iPhone客户端4楼2020-12-30 2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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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今天也遇到了,苹果不给退 ,扫描的客服让我直接找苹果,推来推去,我在消费记录里面报告问题,结果还是退不了,就很秀。


          IP属地:湖北来自iPhone客户端5楼2020-12-30 2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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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扫描全能王在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未经本人允许,自行为本人开通为期一年的会员,并通过私自通过微信免密支付三个月前从本人银行卡扣走258元。联系了苹果公司,被告知超出60天的消费退不了款。


            IP属地:广东6楼2021-04-1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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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经本人允许?人家说的明明白白,试用三天后付款。一般都是点了以后去苹果商店订阅里面点取消订阅,自己不注意扣了钱怪别人。。。


              来自iPhone客户端7楼2021-04-25 10:13
              收起回复
                为了水印不值钱 那么多东西可以去水印


                IP属地:天津8楼2021-05-17 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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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下的套


                  IP属地:四川9楼2021-09-3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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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就是这么中招的,现在已经苹果客服电话提交申请了,偷偷扣了我328


                    IP属地:广东来自iPhone客户端10楼2021-11-02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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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竟然还有洗白的?哈哈哈哈


                      IP属地:浙江11楼2021-11-16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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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总则》作了明确规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IP属地:广东12楼2021-11-18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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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看来还有人持续不断的受害


                          IP属地:浙江13楼2022-02-16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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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天受害了


                            IP属地:河南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2-04-30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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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恶心至极的操作,吃相极其难看


                              IP属地:上海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2-05-24 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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