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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如何有效自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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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过得真快,距离2019年7月创建第一个贴子已经过去了一年半的时间。创建第一篇贴子之前,我经历了1个多月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后在看守所被关押近9个月。在经历了侦查终结、逮捕、移送审查起诉、两次退侦之后,居然神奇的又回到公安,并由公安办理了取保。所以,当初写第一篇贴子的时候心情极为复杂,本想着找一个通道发发牢骚,可是在这个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有着类似困惑的吧友,大家互相慰藉、互相探讨,也真的起到了平衡心情的作用。
现在,我的案子已经进入法院审判阶段,至今已经8个多月了,别说开庭,连庭前会议都没开过。而这个过程之中,每天我都在研究起诉书,今天就将我的一些想法与大家交流。不过,我现在的身份只是个被取保的被告人,对于法律的学习也只是半路出家,立足点当然也仅仅是自己的案件,难免会有偏颇,还请吧友们擦亮眼睛有所取舍。
按照各种法律的规定,刑事案件的当事人也是有自我辩护权的,那么,怎么发挥自己的辩护权呢,这就是今天要说的问题。
在此之前,大家一定要明白一点,目前的司法实践别说和美剧、英剧相比,就算和国产律政剧相比也要相差甚远。因此,千万不能像电视里那样,把自己的身家性命全部押在律师身上。


IP属地:加拿大1楼2021-01-05 22:49回复
    一、尽量促成庭前会议
    这里所谓的“开庭前”是指已经接到起诉但是还没有开庭的这段时间。这段时间并不是无事可做,按照目前的规定,有些情况是必须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就我的案件而言,我们已经向法官提交了排除非法证据等一大堆申请,那么,按照法律规定,正式庭审之前就必须要先召开庭前会议。召开庭前会议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庭审的顺利进行,于当事人们,则是一次近距离了解对手的机会。所以,千万不要放弃这个机会,如果有需要排非的,有需要调取证据的要求,尽量庭前提出,让承办法官认为这个案子疑难、复杂,如果直接开庭肯能会搞砸,于是,法官也会偏向于先开庭前会议摸摸底。


    IP属地:加拿大2楼2021-01-05 2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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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申请回避
      开庭后,有一个环节,法官会问被告人是否申请回避。通常来说,这只是例行公事,很少有人会真的申请。但是,如果在庭前会议发现这个案子可能无法得到公正处理,或者出于整体辩护策略的需求,我们是可以申请回避的。申请回避的时候法官会问理由,有一些法定回避的理由是必须要回避的,比如说,合议庭成员、公诉人与被告人之间有亲戚关系;或者收了被告人、被害人的钱财等等,这些都是必须回避的。不过,作为普通的被告人是很难知道这些情况的。于是,就只能用申请回避的方式了,而申请回避的理由,总结成一点,就是认为法官或者公诉人无法公平、公正的行使职能。
      结合我的案件,起诉书里面所写的诉讼程序就与真实情况不符,比如,明明在审查起诉阶段经历过两退,居然没有提;明明第二轮审查起诉的时候没有进行过讯问却说已经讯问过等等。那么,我就可以此作为理由,认为公诉人连如此客观存在的诉讼程序都要说谎,又怎么能希望他在接下来的庭审中公平公正呢。
      这里要注意,申请回避的对象不单单是法官,公诉人、书记员等全都可以申请回避。
      当然,申请了大多数情况下是会被驳回的,我们有一次申请复议的机会,不过,大概率还是没用。但是,如果案件真的有问题,而法庭十有八九又不会公平审理的,那还就得申请回避,没用也没关系,目的是让他们觉得这个被告人不好搞,在庭上都敢申请回避,保不齐庭下又去举报之类,那么,他们想黑判的时候就会掂量掂量了。


      IP属地:加拿大3楼2021-01-05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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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起诉书异议
        公诉人念完起诉书后,法官会问被告人有没有异议。我看过很多庭审直播,很少看到有被告人完整阐述异议,即便是无罪辩护的案件也是如此。
        不过,以我的观点,发表起诉书异议太重要了,尤其是自己不认罪,又做无罪辩护,起诉书异议简直就是后面整个辩护策略的基石。所以,该说话的时候一定要说话,被告人不是律师,说错了就说错了,不要有太多心理负担。但是要注意,说的时候言简意赅、抓住重点。比如可以这样说:“起诉书第*页第*段第*句,指控我如何如何,这里有异议。我没有做过指控我的这件事”,这样说就足够了,不需要展开过多,否则十有八九会被法官打断,具体的理由也可以等到法庭调查和辩论环节再说。
        同时,要注意的是,法官很可能会糊弄或者打断,这个时候一定要坚定,按照自己的计划完完整整的说清楚。如果法官太过分,就申请他回避。


        IP属地:加拿大4楼2021-01-05 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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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诉人讯问和辩护人发问
          起诉书异议之后,公诉人会进行讯问。我的建议是,什么都不说。要知道,公诉人的目标很明确,就是要置被告人于死地,什么无罪推定、人权保护那都是说着玩的。他的那些问题都是设计好的,只要你回答了第一个,就会落入公诉人设计好的圈套里面。
          当然,这里不主张硬碰硬,我们也要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可以用如下答案进行回复:
          1、重复发问,不回答。
          比如,“公诉人你的问题我在起诉书异议中已经说的很清楚了,你这是重复发问对我进行干扰,请你换一个问题”。
          2、多重问题,不回答。
          比如,“公诉人你提的问题里面包含多重问题,你又问我吃没吃饭又问我睡没睡觉,你到底想问什么,请你明确一下”。
          3、与案件无关,不回答。
          比如,“公诉人你的问题与案件无关,请你换一个问题”。
          4、诱导式发问,不回答。
          比如,公诉人问:“被告人,你是怎么诈骗***的”。我们就可以回答:“公诉人,你这是诱导式发问,诈骗与否是需要法庭审理查明的,你怎么能混到问题里面呢,请你换一个问题”。
          5、记不清了,不回答。
          比如,“公诉人,你说的问题时间太久了,我记不清了”。
          总而言之,就是非暴力不合作,态度要好,但是什么都不说。
          什么时候说呢,等到辩护人发问的时候再说,庭前和辩护人沟通好,怎么问、怎么答,讲一个和起诉书不一样的故事。


          IP属地:加拿大5楼2021-01-05 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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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质证
            这里是重点了!
            法律事实不等于客观真相!法律事实的构建基础是证据;而只有证据还不够,证据还需要查证属实;查证属实也还不行,还需要排除合理怀疑。经过这几道工序之后还原的事实才是法律事实,再对应罪状构成,才能最后定罪量刑。
            因此,质证的目的就是要击垮控方的证据链。所谓证据链是要环环相扣的,A证据和B证据之间要有重合,一环扣一环,最后形成锁链,进而证明犯罪。我们质证的目的就是要把锁链击碎。
            而质证的规则,通常就是证据三性,即,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除此之外,还可以加上证据资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等。
            具体质证的时候,注意不要和辩论混同。当然,不是说质证的时候不能辩论,而是要把握度,这个度就在于证据的综合运用。如果要用到若干证据来证明一个观点,这就属于辩论,法官肯定会制止,然后告诉被告人等辩论环节再说。因此,质证的时候尽量集中在公诉人的待证事实和出示的证据上,可以适当辩论,但是不要扩展。


            IP属地:加拿大6楼2021-01-05 2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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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面,结合我的案件说一下几个类别证据的质证方向:
              1、电子证据
              A、有原始存储介质的电子证据
              这类电子证据通常就是电脑、手机之类,而电子证据不同于传统的物理证据,很大的一个不同点就是易篡改性,而且改了普通人也看不出来。于是,保管链就显得异常重要。
              既然是有原始存储介质的手机、电脑,那么,这些东西是不是在现场扣押的;谁扣押的;谁见证的;扣押的时候是采取的封存手段还是提取手段;扣押的时候有没有屏蔽信号;封条贴的位置是否覆盖了数据接口;进行检查的时候又是什么人负责检查的,和当初的办案人员是否相同;检查的时候是否核对了封存状态,有没有照片比对;是否制作了备份,还是直接在原始介质上进行的检查;有没有计算完整性校验值;有没有依据相应的技术规范;有没有录像,录像有没有计算完整性校验值......等等。
              这些,都可以作为电子证据的质证点,其关键就在于质疑电子证据的原始性、完整性和真实性。如果没有完整的保管链,比如,明明1月1日传唤了当事人,但是1月5日才封存手机,那么,中间这几天,这部手机是个什么情况,电子证据有没有被污染过,这些就要公诉人进行回答了。
              B、没有原始存储介质的电子证据
              这类电子证据是指网络上的一些数据,这里的关键点在于服务器。不管互联网多么虚拟,究其根本,也是存在物理存储介质的,也就是服务器。如果没有服务器,那么,公诉人出示的所谓网络上得到的电子证据到底是从哪来的呢,仅仅因为域名,或者仅仅因为网页上面的名字与被告人有关系吗。这显然不行,域名可以作假,网页更可以作假,这些根本就没有技术难度。因此,如果缺失了服务器,这类网络数据就很难与被告人建立关联性。
              同时,作为网络取证的方法也是有技术标准的,看看具体是在线提取还是远程勘验,找到具体的技术标准逐条比对。不过,不管是什么,只要没有服务器,这些前台取得的数据就都是无根之水。
              C、网络身份与现实身份的同一性
              这里要特别说明,不要太实在,公诉人说**微信号是你的,他是要去证明的,而证明的方法也不是简简单单当事人承认就完事了,还要结合IP地址、电子终端的归属、时间空间的交互比对等等。所以,不要帮着对手坑自己。


              IP属地:加拿大7楼2021-01-05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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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司法会计鉴定
                我的案子里面只涉及司法会计鉴定,所以我就只说这一项了,其实鉴定意见还有很多种,但是我不熟悉,不敢乱说。
                虽然,鉴定意见种类繁多,但本质都是一样的,也就是,需要鉴定的这个事情超越了日常生活常识,普通人搞不清楚,于是才要借助专家的知识来给出意见。由此可知,鉴定意见就是专家给出的判断性意见,就好像一篇论文,要有论点、有论据、有论证才行。
                同时还要注意,司法实践中有个很矛盾的现象。有些事情明明需要鉴定却偏偏不鉴定,而有些事情明明属于生活常识却硬拉着鉴定机构做鉴定。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就要小心了,前者很可能是由于鉴定机构无法鉴定或者鉴定结果和控方观点矛盾,于是,办案单位只能偷换概念,把自己伪装成专家。而后者的情况通常是因为办案单位实在没有证据,只能把一些常识问题包装成鉴定意见,本质就是拉着鉴定机构来做背书。要知道,鉴定意见是属于刑诉法规定的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而且权威性极高,很容易被法庭采纳。
                那么,回到司法会计鉴定,这种类型的鉴定意见,说到底就是要对会计问题由专家给出判断性的意见。重点要看以下几点:
                A、鉴定委托事项
                看清楚这个委托事项的内容,是不是真的会计问题,是不是真的要求鉴定机构给出判断性意见。
                B、鉴定材料
                也就是用来进行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哪些,这里特别注意,司法会计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只能是会计资料。如果你发现材料里面还有口供、起诉意见书之类,那么恭喜你,找到了一个强有力的突破口。
                除了以上几点之外,鉴定机构及鉴定人的资质问题也要查看,不过,通常律师都会做这些工作,就不需要咱们自己去查了。
                作为当事人,还有一项权利,司法鉴定是要送达给咱们的,咱们接到后可以进行辩解,还有一次要求重新鉴定的机会。如果办案单位压根就没有送达,而是在法庭上首次出示,那么,咱们可以申请休庭,理由就是需要时间去看这份鉴定意见。


                IP属地:加拿大8楼2021-01-05 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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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言词证据
                  为什么要把言词类证据放在最后呢,是因为刑诉法规定,只有口供不能定案,同时规定,所有证据必须查证属实。因此,如果公诉人提出一个待证事实,并且罗列若干证据,合理的质证顺序应该是先质客观证据,最后质言词证据。
                  结合我的案件,言词证据主要是三类:
                  A、被告人口供
                  合法性,讯问人是否为侦查人员,是否两人。讯问地点是否合法,如果在酒店,那么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形成了“黑箱”/“密室”讯问。继而再看当时的强制措施种类,如果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那么有没有住审分类,有没有居住场所的监控录像。接下来再看有没有同步讯问录音录像。将这些点结合起来,提出合理怀疑,质疑其合法性,质疑口供并不是出自被告人的真实意愿表示。
                  真实性,不是说被告人承认自己杀人了就真的杀人了,要看其所说的能否被查证属实。
                  关联性,要看具体内容是否与本案有关。
                  B、证人证言
                  证人是法庭的朋友,那么当初询问这些证人的时候是个什么情况呢,是不是把证人先列为了犯罪嫌疑人,是不是还把证人给关起来了,这些证人与被告人之间有没有利害冲突......这些将直接质疑证人资格问题。
                  真实性方面,要注意证人对于自己所说的事情是否有亲历性,也就是说,单看证言,感觉证人说的有眉毛有眼,但是,证人对于自己所说的事情有没有亲身经历过呢,还是说证人也是听来的、自己猜的呢。如果是证人听来的,那么就会变成传闻证据。
                  C、被害人口供
                  与证人证言一样,要重点区分亲历性和传闻证据。


                  IP属地:加拿大9楼2021-01-05 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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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就是我的案件中涉及的主要几类证据,除了这些以外,程序方面的法律文书也要留意。比如,传唤证的起止时间、地点与首次口供的地点是否一致;扣押清单记录的是否明确,见证人会不会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不同地点......虽然司法实践历来重实体轻程序,一个程序问题可能仅是瑕疵,但一堆瑕疵积累起来就能产生质变。
                    接下来法庭还需要进行辩论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诉,相对来说比较简单,这里就不详说了。
                    总而言之,事关自由与生命,不要给自己留下遗憾,要问心无愧,不要一味妥协!


                    IP属地:加拿大10楼2021-01-05 2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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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谢楼主


                      IP属地:广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1楼2021-01-06 0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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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是多久拿到起诉书的啊?哥们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2楼2021-01-06 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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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凌晨喝醉酒滴滴后座捡个手机 后期被我刷机了 大概过了有20多天pcs联系我 问我捡到手机了吗 我说捡到了 我说你给送pcs吧 他说让我等几天在送 他这几天有事 我俩又联系了几次 一直都是他在忙 最后过了10多天才送过去 送去第一天给我录了口供 关了我8小时 过了一个月左右给我刑事拘留14 然后取保一年 现在取保解除了 又给我监视居住了 这样我耗不起 我还有别的办法吗


                          IP属地:天津来自iPhone客户端13楼2021-01-06 09:27
                          收起回复
                            楼主 可以加你微信吗,有些事可以咨询一下吗?


                            来自Android客户端14楼2021-01-09 10:59
                            收起回复
                              楼主,团伙案,公安阶段待了30天主动取保,到现在取保有快2年一个月,中间无任何传唤,也没有解保,现在公安发发消息说检察院受案了,要过两天带核酸报告去检察院,楼主有什么建议吗?


                              来自Android客户端15楼2021-01-12 12:10
                              收起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