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中,关于马克思讨论人的本质问题,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应该在于劳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那么!问题来了!就是假如有一个人一生下来,就被父母抛弃山林,然后被狼或者是猩猩抚养长大(这个人没有“人”所有的社会属性,同时也没有进行劳动),然后张三意外杀死了这个没有社会属性,但是有自然属性的人,那到底算是误杀野生动物还是算是过失致人死亡呐?这个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会怎么定罪啊?!如何定过失致人死亡的话,那岂不是能反推现代我国的司法解释并不认可马克思主义理论啊?
那么!问题来了!就是假如有一个人一生下来,就被父母抛弃山林,然后被狼或者是猩猩抚养长大(这个人没有“人”所有的社会属性,同时也没有进行劳动),然后张三意外杀死了这个没有社会属性,但是有自然属性的人,那到底算是误杀野生动物还是算是过失致人死亡呐?这个司法实践的过程中会怎么定罪啊?!如何定过失致人死亡的话,那岂不是能反推现代我国的司法解释并不认可马克思主义理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