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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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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后答疑申请书”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根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民商事案件判后答疑和规范申请再审立案工作的意见》规定:现申请人高艳,高静与李爱华,梁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认可贵院作出的(2020)豫16民终4101号与4102号裁定结果,特提出如下答疑申请:
第一 关于本院以重复起诉驳回当事人的起诉疑问
重复诉讼的前提规定,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实体审理,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视为未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12条规定,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案件,申请人再次起诉符合起诉条件。且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124条规定情形。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进行实体审理。难道安西超法官不知道这个法律原则吗?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李爱华,梁志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之所以郸城法院 周口中级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其关键在于两级法院错误认为了:本案资金是非法集资,这一错误认为移送商水县公安局处理,商水县公安局没接收。商水县公安局负责侦办非法集资案件经侦大队出具了未接收的《说明》:本案款项没有司法审计,没有受理。相应商水县法院作出(2016)豫1623刑初325号刑事判决书中没有本案资金款项。商水县公安局 法院出具.了这两个法定证据:清楚地证明了本案资金不存在非法集资。案件实体纠纷没有解决。我们出借给李爱华的钱没有人偿还。“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开天辟地帝国主义官员也没有判决“借钱人不偿还”这个道理啊?安西超等法官,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执行:反而以重复起诉为由;驳回申请人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明显错误。
第二 豫华仁公司倒闭后,公安机关 人民政府接收豫华仁公司集资客户所有账单,没有我们申请人的出借款项,说明了什么,提出疑问
说明了:李爱华借申请人了的款项,李爱华没有存入豫华仁担保公司。
第三 李爱华开庭提供豫华仁合同复印件,合同是谁签的?合同原件在哪?疑问
申请人借给被申请人的款项。被申请人出具了借条及收到现金条。梁志文并签字 按印 担保的证据。又提交了梁志文妇夫还款承诺。又出具了梁志文还款付息的证据。
被申请人抗辩该笔借款为其任职公司非法集资款项,属于抗辩,均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被告要拿出申请人与豫华仁签订借款合同的原件。“进行笔迹鉴定《合同法》第32条之规定:当事人采用书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 盖章时合同成立。被申请人狡辩说:豫华仁合同原件在申请人处;可想而知,被申请人收到一份钱,李爱华出具了借条,还会出具豫华仁担保公司合同吗?会给申请人出具两份借据吗?符合逻辑吗?此话也说不通啊?被申请人持有豫华仁合同是否虚假原件为什么不提交出来举证 证实。
第二 梁志文签字担保并还款付息的行为疑问。
申请人向法庭递交由梁志文发的信息还款承诺,有梁正文借条上签字担保的字据,有借款付息的证据。本案款项如果不是梁志文夫妻二人的债务。梁志文会还款付息吗?梁志文会发信息承诺款不欠你一分一厘呢。假如:本案要是与豫华仁公司有关,梁志文会在借条上签字担保认可还钱吗?以上事实证明:该笔借款属于梁志文夫妇二人的共同债务。
第五 李爱华借我们的钱,周口中级法院驳回我们的起诉,有谁偿还我们的借款:疑问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申请人出借给李爱华的钱,李爱华,梁志文出具了借条并担保。法律规定:借条是具备法律效力的债权凭证,为他人出具借条,即为他人设定债权。此案周口中级法院驳回我们的起诉。我们出借给李爱华的钱由谁来偿还?
综上申请人认为:本案存在严重事实认定错误与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并且法律推理逻辑混淆是非,脱离基本常识。现申请人特提出以上疑问,恳请贵院,望一 一答疑。并强烈要求贵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裁定,还申请人公道,彰显司法公正。
此致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高艳 高静
2021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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