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区水利局的职工,1972年被劳动局下发指标招收为计划内临时工,并且分配到水利局的下属单位钻井队工作,1975年被调到水利局任职机修工,1978年又被调回到水利局钻井队工作,1985年-1987年期间一直在户外钻井,1987年回到井队工作。期间到水利局下属单位榆关水泥管厂帮忙一年多。1986年国家政策计划内统一改为合同制的用工形式,并且为其缴纳养老保险,水利局钻井队计划内临时工共有16名,其中有13名1971年进厂的,我是1972年进厂的技术工,改制时,就是没有给我转为合同制,当时下达指标为21人,远超过16人。水利局在我完全符合转制条件的情况下,并没有给我转制和缴纳养老保险,1989年第二次普转,在我拥有17年工龄的条件下又没有给我转为合同制,相比其他给转制的同事,他们没有一个条件比我优越的,这种水利局不按政策,不合理的做法,严重损害了我的利益,我要求水利局給予合理的解决,并且水利局弄丢我的档案,也要赔偿我的损失。第二,劳动局下达指标招工的是我,你们有什么权利给别人办理合同制,你们是怎么审核的?你们到现在也没有把我的合同书和档案找到,也不给我合理说法,你们是什么意思?你们不去纠正以前的错误,我申诉了5年多,你们到现在一点说法没有,你们把我的合同书给我,我的档案给我,这个要求不过分吧,你们要拿不出我的合同书和档案,你们赔偿我所有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