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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上古多数决原则的痕迹(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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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中国人所知所行的多数决原则(MajorityPrinciple),也就是少数服从多数的观念,当然是西方的舶来品。但神州万里,往史千年,中国人的头脑中就从未萌生过类似的思想吗?
前些时候,读到美国政治学家海因伯格(J.G.Heinberg)《多数决原则的历史》(1926)的译文(张卓明译,载《法史学刊》第二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8年版),触发了我的联想和探索,遂对中国古史中的多数决问题作了初步的文献搜寻。因为研治之日未久,积累之功未深,而且此课题又少所依榜,自不可能周到;但考虑到问题的重大,研究的缺乏,姑先草成此篇,以作投石问路。
研究史的回顾
对于中国古典民主问题的追溯,学界并非一无所论,但大都着重于思想层面,仅作思想史的梳理,而忽略了制度和规则方面——多数决问题,似乎就可算古代史研究的一个盲点。以我个人的涉猎,则仅知有以下数人而已。
严复1903年所译英人甄克思(E.Jenks)《社会通诠》(1900)一书,有“国家之议制权分”一章,对多数决有专门讨论,称之为“从众之制”:
用代表之治制,而操国家议制之权,则必先有一法焉,而后有以行其制也,则从众是已。夫从众,今日有议院之国所同用也。虽然今同,而云古即如是,则不可。古之民不识从众之义也……议院之从众,仅始于近古,前夫此者,未尝以众同为决议之物也。
可知甄克思认为,即使在西方,多数决也是近代才形成的制度。故严复亦承其义,在按语中表示:
宜乎,古之无从众也!盖从众之制作,必社会之平等,各守其轸畔,一民各具一民之资格价值而后可。……即今中国,亦无用从众之法以决事者。
但甄克思又自相矛盾地指出,古代社会有一种“哗噪之选举”:
其始之出占,非若今之书名投匦也,众各呼其所举者之名,为哗噪,所众举者,其声洪以闻,所寡举者,其声微以弱,此其以众蚀寡之道也,其法之粗如此。……效战陈之行列,而料简其人数,此亦古法也。
通过双方呼声的大小以分胜负,是为呐喊(shout)法;通过分行计算人数的多少定胜负,是为分列(divide)法;两者都是多数决的原始形式。这就意味着,多数决原则虽在近代西方始大行其道,但却不能说仅仅是近代西方的产物。
以西方民主观念和制度为参照,发掘本土相应的史迹,是近世以来中国思想家一种自然而然的思路——梁启超作于1896年的《古议院考》是如此,作于1922年的《先秦政治思想史》仍是如此,他在书中引用了《左传》所记栾书(武子)的对话,并说:
……读此一段,可以知吾先民对于“多数取决之制度”,作何等观念。多数取决,为现代议会政治一铁则,良无他道足以易之。……栾书之言谓两善相均则从众,果能如此,真可以现出理想的好政治,独惜言之易而行之难耳。(《先秦政治思想史》“前论”第三章)
又根据《尚书》、《周礼》、《左传》等书指出:
《盘庚》有“王命众悉至于庭”语,《大诰》《多士》《多方》等篇,一读而知为周公对群众之演说辞。以此推之,或如希腊各市府之“全民会议”。盖古代人少,实有此可能性也。《洪范》所谓“谋及庶人”,殆遵此道。……古代人民最少对于此三项大政(按:指国危、国迁、立君),确有参与之权利。此种方法,在人口稍多的国家,当然不可行,故战国以后,无得而稽焉。要而论之,我先民极知民意之当尊重,惟民意如何而始能实现,则始终未尝当作一问题以从事研究。故执政若违反民意,除却到恶贯满盈,群起革命外,在平时更无相当的制裁。此吾国政治思想中之最大缺点也。(《先秦政治思想史》“前论”第三章)
梁氏的分析虽甚简略,但已挑明中国上古存在多数决观念,也存在尊重民意的观念,尽管这类观念有极大的局限性。后来顾敦鍒的《中国议会史》也沿袭了梁氏的见解(苏州木渎心正堂民国20年版)。



1楼2010-04-25 18:50回复
    在此,主战者作为多数派,搬出“圣人与众同欲”和《洪范》三人从二的理由,向主和的栾书进言;而栾书的意思,似是认为“善钧(均)”,即机会均等,则应付诸多数决定;但何种机会为“善”,又应相信贤者之见,并强辨“三卿为主,可谓众矣”。也就是说,栾书没有接受主战派的意见,但表面上也不得不承认“从众”的原则。萨孟武将此视为“吾国古人反对多数”的事例,未免有些扭曲证据(《西洋政治思想史》,[台]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民国67年版,页2)。其实这至少可以说明,多数原则在当时虽不是一种强制性的绝对律令,却也是一种普遍性的自然规范,决策者也不能无所顾忌。
    另一例是哀公元年,吴国击败楚国后,意图使陈国归附:
    怀公朝国人而问焉,曰:“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陈人从田,无田从党。”逢滑当公而进,曰……
    陈只是小国,原来附庸于楚,而此时吴国势盛,故附吴附楚,攸关国运。这种形势,也就是《洪范》所说的“大疑”,也就是《周礼》所说的“国危”;而陈怀公“朝国人而问焉”,就相当于今日的“全民公决”。梁启超虽拈出此事,但只强调了其中的人民干政的权利,而未曾重视其中的人民表决的方式——实则此处所说的“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即指赞成附楚的向右边站,赞成附吴的向左边站,以人数多少决定附楚或附吴,这不正是通过分列(divide)方式计算多数的典型事例吗?其后陈怀公听从逢滑的劝谏,似乎没有施行表决即决定拒绝吴国,但他开始时的提议,仍充分表明了多数决惯例的存在。
    另,《韩非子·外储说左下·说二》有这样一则:
    齐桓公将立管仲,令群臣曰:“寡人将立管仲为仲父,善者入门而左,不善者入门而右。”东郭牙中门而立。公曰:“寡人立管仲为仲父,令曰善者左,不善者右,今子何为中门而立?”……
    齐桓公让赞同立管仲者左立,反对立管仲者右立,实与《左传》陈怀公例相同,当然也是多数决的分列法。还有一点值得留意,《左传》中反对提议的逢滑是“当公而进”,杜预注作“不左不右”,也就是立于正中而进谏;而《韩非子》中反对提议的东郭牙则是“中门而立”,恰与逢滑的举动大同小异。这似乎表明,不仅左右分列的多数决是一种习惯性的表决方式,就连反对进行多数决,也有一种礼仪上的常规。
    《左传》大约成书于战国中叶,若以今日“后现代史学”的标准来评判,以战国文献记春秋史事,又焉知其即为实录?而战国末年的《韩非子》则多藉寓言以发议论,更未必实有其事。——但即使如此,《左传》、《韩非子》的记录至少也反映了战国时代的观念和风气,至少也已证明,战国时人对多数决的观念和实践是熟悉的。陈怀公、齐桓公的例子即便是伪托的,但在战国时代的现实中,必定流传着类似的惯例,《左传》、《韩非子》的作者才能据以上推于于春秋时代。
    如果说,陈怀公、齐桓公那两次多数决还只是若存若亡,未可尽信;那么,还有一个众所周知的个案应是不必怀疑的。西汉初年吕氏专权,至吕后一死,元老周勃、陈平即谋划倾覆诸吕;当时周勃趁着齐王刘襄起兵反吕的混乱局势,设计夺取了北军的控制权,于是就有了《史记·吕太后本纪》所载的这一幕:
    吕禄以为郦兄不欺己,遂解印属典客,而以兵授太尉(按:周勃)。太尉将之入军门,行令军中曰:“为吕氏右襢,为刘氏左襢。”军中皆左襢为刘氏。
    《汉书·高后纪》的记载也大同小异:
    禄遂解印属典客,而以兵授太尉勃。勃入军门,行令军中曰:“为吕氏右袒,为刘氏左袒。”军皆左袒。
    这可算是中国历史上最有戏剧性的场面之一,治史者早已熟视无睹,以至于没有人意识到,这实际上也是一个多数决的实例;甚至可以说,这是古代史上最著名的一次多数决。《史记》、《汉书》称周勃“行令军中曰”,跟《韩非子》称齐桓王“令群臣曰”的用辞雷同,可见周勃虽有一定的胁迫意味,但至少在形式上,他并不是直接命令军人服从他反吕,而只是命令军人在捍卫吕氏与捍卫刘氏之间作出表决——“为吕氏右襢(袒),为刘氏左襢(袒)”,跟《左传》“欲与楚者右,欲与吴者左”,跟《韩非子》“善者入门而左,不善者入门而右”,在性质和形式上都是类似的,只不过陈怀公、齐桓公是采用分列左右的方式进行表决,而周勃是采用裸露右臂或左臂的方式进行表决而已。
    


    4楼2010-04-26 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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