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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保险赔付经历-误工费判决的谬误(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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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工资(奖金)是只算作发放月份的工资收入,还是应按公司出勤考核制度分摊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
司法判决计算实际收入时把绩效工资只算作发放月份的工资收入,应得收入又用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期计算(即把绩效工资平均到了每一个月份),这样会产生非常荒谬的、不合常识的错误,比如
1)误工期如果是(或含)绩效工资发放月份,会计算出误工费为负(因误工休息实际收入反比应得收入还多),如果误工期是年底12月份一个月,可能多出8万,如此计算真是因祸得福,是不是要返还保险公司?!
2)误工期没有发放绩效工资发放,即使公司没有缺勤扣除收入,也会计算出误工费,因为没有发放绩效工资的月份本来实际发放收入就比年度平均工资低很多。
一、误工费二审判决
二审判决原文和计算过程不再详细陈述,可见前面两篇文章,简要描述如下:
误工费23855.6元=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11335.56元/12月*6.3月-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共7个月实际发放收入139595.57元。
见图片1
二、二审判决计算方法的错误
1、把特别绩效工资只算作发放月份的工资收入,没有将特别绩效工资按出勤考核分摊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
2、只将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87768元按出勤考核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来计算误工费,但人为忽略、忽视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的存在,没有将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按出勤考核计入对应实际出勤月份(2019/1/1—2019/10/11)的工资收入,或者也没有算作2019/12当月的工资收入。
三、正确计算方法
应该将绩效工资(特别和年度)按实际出勤月份分摊计入算作对应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据此:
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72005元(红色底白色字标识),因此月度平均工资31000元/月。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含6.3个月误工期)共7个月的实际收入76507元(绿色底白色字标识)。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含6.3个月误工期)共7个月的应得收入217003元=31000元/月*7月。
所以误工费为140496元=217003元-76507元。
见图片2
四、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工资收入的依据
1、公司薪酬管理办法规定,特别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是按年度出勤天数考核发放。
2、实际上,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发放了特别绩效工资135906元和81683元,2018年和2019年分别发放了年度绩效工资87768元和62201元,2019年比2018年剧烈减少,就是是因为2019年10月12日至2019年12月31日误工缺勤2.75个月,公司扣除了误工缺勤期特别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也就是说2019年发放的特别绩效工资81683元和年度绩效工资62201元本质是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0月11日应得的绩效工资。
3、2019年1-9月实际发放的税前工资收入只有319801元,税前月平均35533元;公司出具的2019年1-9月份月税前平均收入证明47891元,因为2019年10月-12月发放的特别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按公司薪酬考核制度应算作2019年1月1日-10月11日的工资收入,不应算作2019年10月12日-12月31日的工资收入。
4、如果应得收入按事故前12个月平均工资计算,绩效工资只算做是发放月份的实际工资收入,是不正确的,按此计算实际工资收入和误工期月份有很大的关系。简单点说,在没有发放特别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的月份误工缺勤,计算出的误工费会虚增;在有发放特别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的月份误工缺勤,计算出的误工费会虚减,甚至会计算出误工费为负,实际收入反而增加了。
如果把绩效工资按实际出勤分摊计入对应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则计算的实际收入损失是准确的,不会虚减也不会虚增。
5、二审判决为什么忽略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的存在?尤其是在承认2018年年度绩效工资情况下,这是不可思议的、自相矛盾的错误。我想是二审为了照顾一审判决目标的非常无奈、左右不全的判决计算,因为:
1)如果把2019年年度绩效工资算作实际发放月份12月的工资收入,就会计算出误工费为-38345元左右,就是说实际收入反而因误工缺勤增加了38345元,这是不合常识的。
2)如果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并算作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就会计算误工费为86056元左右,超出了一审判决误工费29000多元左右,就必须对一审做出改判。
基于以上两点分析,二审判决就只能无奈地忽视2019年绩效工资。
五、举例证明绩效工资不分摊计入出勤月份的荒谬
一)以19年11或12月误工缺勤为例计算误工费
1、绩效工资只算作发放月份的工资收入
1)11月份误工费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87026元(红色底白色字标识),因此月度平均工资32252元/月。
2019年11月误工期实际收入8479元(绿色底白色字标识)。
2019年11月误工期应得收入32252元。
所以误工费为23773元=32252元-8479元。
见图片3
2)12月份误工费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87994元(红色底白色字标识),因此月度平均工资32333元/月。
2019年12月误工期实际收入118484元(绿色底白色字标识)。
2019年12月误工期应得收入32333元。
所以误工费为-86151元=32333元=-118484元。
2、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对应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
1)11月份误工费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79079元(红色底白色字标识),因此月度平均工资31590元/月。
2019年11月误工期实际收入8479元(绿色底白色字标识)。
2019年11月误工期应得收入31590元。
所以误工费为23111元=31590元-8479元。
见图片4
2)12月份误工费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77895元(红色底白色字标识),因此月度平均工资31491元/月。
2019年12月误工期实际收入8479元(绿色底白色字标识)。
2019年12月误工期应得收入31491元。
所以误工费为23012元=31491元-8479元。
二)以19年11和12月正常出勤正常发放工资为例计算误工费
1、绩效工资只算作发放月份的工资收入
1)11月份误工费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87026元,因此月度平均工资32252元/月。
2019年11月实际收入15239元。
所以误工费为17013元=32252元-15239元。
见图片5
2)12月份误工费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87994元,因此月度平均工资32333元/月。
2019年12月实际收入141732元。
所以误工费为-109399元=32333元-141732元。
2、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对应出勤月份的工资收入
1)11月份误工费
2018年11月至2019年10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79079元,因此月度平均工资31590元/月。
2019年11月实际收入31727元。
所以误工费为-137元=31590元-31727元。
见图片6
2)12月份误工费
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事故前十二个月收入总计为377895元,因此月度平均工资31491元/月。
2019年12月实际收入31727元。
所以误工费为-236元=31491元-31727元。
以上八种情况的计算结果,汇总列表如下:
见图片7
从以上可看出,绩效工资分摊计入对应出勤月份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是客观、准确的,计算结果和实际状况是一致的。
如果实际扣除了缺勤工资,无论11月或12月误工缺勤,一个月误工费都是23000元左右。
如果实际正常出勤没有扣发工资收入,无论11月或12月误工缺勤,误工费是-200元左右,约等于零(计算结果约-200,是因为2019年相比2018年有工资收入增长导致的)。
但是只把绩效工资算作发放月份的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是错误的、荒谬的和不符合实际情况的,计算结果千差万别,有虚增有虚减的,没有发放绩效工资的11月份会虚增误工费,发放了绩效工资的12月份会虚减误工费。
比如11月份实际没有扣发工资,1竟然能计算出误工费17013元,原因是11月不是发放绩效工资的月份,实发工资收入本来就比月平均工资要低很多。万一真碰到11月误工休息,公司还没有扣发工资收入,保险还会认可这种计算方法吗?
更荒谬的是,12月误工缺勤的误工费竟然计算出-86151元(没有扣发工资)、-109399元(扣发了误工工资),原因就是12月分发放了巨额特别绩效工资和年度绩效工资,并算作本月实际工资收入,即使如果扣除了当月绩效工资,也会比月平均工资高很多。这就是产生如此荒谬的原因。难道因误工缺勤反而增加实际收入(误工费计算为负),因祸得福,还要返款给保险公司吗?何其荒谬!!!
你怎么理解这种情况?
综上所述,绩效工资应分摊计入实际出勤月份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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