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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北京私募公司什么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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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私募股权管理人转让 备案过私募公司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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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是可以代持的
客户委托转让在协会备案过的私募公司,公司都非常干净 我们已经做过尽职调查 没有任何税务罚款、因为卖家不做这方面业务了 所以考虑转让,股权结构简单,我们负责帮您变更,
价格公道欢迎您的咨询!
北京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协会登记备案)
注册资金1000万
公司干净没有异常 没有任何诉讼纠纷 工商协会一致 股权结构简单变更方便公司干净没有异常 。
发行过一支保壳产品已经清盘,可以代持 想做私募的老板可以了解一下。
上海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协会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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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XX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协会登记备案)
注册资金1000万
公司干净没有异常 没有任何诉讼纠纷 工商协会一致 非常干净没有异常。
要求 :工商协会一致 公司干净 无诉讼 想加紧变现的联系我 靠谱客户已交定金
名称:北京XX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资金:1000万
股东:自然人
有无诉讼:无
有无异常:工商协会均无
工商协会是否一致:一致
是否可代持:是
产品净值:正
管理规模:1000
几只产品:1支
有想转让的可以联系我
可以布局私募基金业务的国企、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第三方财富公司、投资类公司:
长期钻研投融资市场且有一定募资能力的高管或个人;
已被注销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需要重新登记的公司:
借助私募基金管理人通道准备发行基金产品的个人或企业
其他有办理或收购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需求的个人或企业等。
私募基金是可以代持的。所谓的“股份代持协议”就是股东将自己的股份以其他股东名义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股份的实际持有人为未登记的股东,这种现象被称为股份代持,双方的股份确认协议就是“股份代持协议”。
对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主要是在改制时突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帮助职工拥有单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说明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
私募公司备案协会指定律所 产品设计代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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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代持股份的,目前的公司法规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当初产生代持股份的现象主要是在改制时突破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限制规定,帮助职工拥有单位股份,故而采取了“职工持股会”类型的代持方式,但法律对此并没有明确的处理规定。
法律依据: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该规定说明代持协议只要不违反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具体规定为:“有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委托持股安排中易引发争议的投资权益归属、股东名册变更、股权处分等事项也进行了规定,这从侧面认可了委托持股本身的合法性。私募公司备案协会指定律所 产品设计代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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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净值: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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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1楼2021-12-03 11:1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