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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中的一个“不硬气” 和一个“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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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纠纷中的一个 “不硬气” 和一个 “误导”
一、不硬气
“ 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因此,解放后颁发的私有土地契证现均已失效,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有人持1952年前后的私有契证到有关部门维权,接待人员不但不如实、依法告知,竟然依有 “争议” 把他人居住使用数年的宅基地无限期“搁置” ,导致双方上访,最后弄不清谁理谁非?纵容了“谁闹谁有理、谁死谁有理” 的歪风邪气!
二、误导
《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误区解释 ★第二十一条: 农民集体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凡连续使用已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虽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农民集体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明明是集体之间的问题,有些办案人员竟然把这条规定引用到村民之间的宅基地纠纷中,此条规定竟然被 “误导” 解释为:
★村民连续使用其他村民所有的宅基地满20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使用;连续使用不满20年,或者满20年但在20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如此荒唐的行为,正是故意制造信访案件的根源!
法制社会,解决群众之间的矛盾纠纷:如果不尊重事、依法依规,只能让各项法条、规章制度失去威严!
文笔有限 不妥之处请谅解、指正 🙏






IP属地:安徽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4-15 02:49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