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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洗钱罪?怎样构成洗钱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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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个构成洗钱罪的行为
---山东律师王同生
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者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的,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洗钱罪的2类犯罪主体。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洗钱罪: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也可以构成洗钱罪。
构成洗钱罪的11中具体行为。
一、提供资金账户:为犯罪行为人提供金融机构账户;
二、将财产转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
五:以其他方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怎样判断是否具备构成洗钱罪的主观故意?
洗钱罪主观方面的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为犯罪违法所得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为利益而故意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犯罪故意中“明知”的判断,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接触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情况,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种类、数额,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转换、转移方式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主、客观因素进行认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一、知道他人从事犯罪活动,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二、没有正当理由,通过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三、没有正当理由,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财物的;
四、没有正当理由,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收取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的;
五、没有正当理由,协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者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六、协助近亲属或者其他关系密切的人转换或者转移与其职业或者财产状况明显不符的财物的;
七、其他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IP属地:山东1楼2022-06-06 15:40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