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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皇姑区人民法院法官闫俊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问题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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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皇姑区人民法院法官闫俊兰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问题的举报
举报人:于相国 联系电话:13591864636
2003年12月22日,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闫俊兰为了使沈阳奥祥建设公司在于洪波与该公司劳动纠纷案中胜诉,徇私舞弊、销毁证据、串通被告、合谋歪曲事实、篡改并制造伪证,皇姑区人民法院错误的采信了伪证,枉法裁判制作《民事裁定书》(2003)沈皇民一合初字第499号,使沈阳奥祥建设公司胜诉。具体情况如下:
我儿于洪波2000年3月在沈阳奥祥建设公司承建的皇姑区紫荆花小区建设工地打工时,突发心梗。5月在公司孟副经理主持下,要求由项目经理于迪亮赔偿7000元,包工头郭占强赔偿8000元,公司制作了一份《协议书》,强行要求我签字,否则不予支付;我不得不签字后,当晚于迪亮和郭占强到辽宁省公安厅招待所我的住宿房间内,各自支付给我。但由于公司拒不认定工伤,与公司再次协商未果后,我代理于洪波又申请了劳动仲裁,2003年11月诉至法院。
知情人:郭占强,联系方式:13940230668
知情人:廉天骄,现任沈阳奥祥建设公司建筑工程配套分公司经理,地址: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230号 联系方式:024 86864848 或 024 86865575
闫俊兰具体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受利益驱使,违法要求原告撤诉或转移诉讼主体。
闫俊兰接案后,强硬蛮横地说:“于洪波与奥祥建设公司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务关系,你们诉讼主体错误,告奥祥公司不对,应该告自然人包工头郭占强,你们得撤诉或者转移诉讼主体。”我对她讲了咨询律师后了解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坚持认为沈阳奥祥建设公司是用工主体,表示不撤诉,也不转移诉讼主体。
二、滥用职权,违法要回已经交给我的被告提交的《答辩状》,为日后被告篡改答辩状提供时间
2003年12月22日按照闫俊兰的要求,我向她提交了与案件相关证据,同时她交给我一份被告提交的《答辩状》。我看到在这份答辩状中明确写着:“事发后,被告已经给付了原告7000元医疗费”。这份《答辩状》是法院提供的专用制式16开对开式的《答辩状》,是由被告代理人安全科长廉天骄用蓝色钢笔字填写的,落款日期是2003年11月30日。
当闫俊兰看完我提供的奥祥公司制作并强行让我同包工头郭占强签订的《协议书》后,随即就要回了《答辩状》,说要存档。由于我从未打过官司,没诉讼经验,以为《答辩状》当时仅仅是让我看看而已,所以闫俊兰一要,我便马上还给了她。
三、销毁证据、串通被告、出谋划策、歪曲事实、制造伪证
1.在2004年2月16日庭审时,我发现被告再次出示的《答辩状》在制式、内容上与之前闫俊兰曾给我看过的那份《答辩状》完全不同:现在的这份《答辩状》是用电脑打印的A4纸;内容上已经删去了“被告已经给付了原告7000元医疗费”,还另外增加了“自认为不是本案被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落款日期为2003年12月1日。这明显与事实不符,并且与之前闫俊兰提出的“诉讼主体错误”的观点如出一辙。很明显这份《答辩状》是闫俊兰要回之前的那份并销毁后,与被告串通一气并为其出谋划策而重新蓄意编造的,从而摆脱同原告的干系。
2.闫俊兰为了做实被告与于洪波没有干系,还与被告串通,让包工头编写了一份自称“15000元医疗费全是我支付的”伪证。该伪证放在卷宗中,并没有进行当庭质证,我始终不知道,直到在2014年我到法院复印卷宗时才发现。
证据:(2003)沈皇民一合初字第499号前后其他案件卷宗被告的《答辩状》均是法院制式的,只有我们的(2003)沈皇民一合初字第499号卷宗被告的《答辩状》是A4纸打印的。
2022年7月16日


IP属地:辽宁1楼2022-07-16 19:08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