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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皇姑区人民检察院王洪荣枉法不支持检察监督问题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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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皇姑区人民检察院王洪荣枉法不支持检察监督问题的举报
举报人:于相国 联系电话:13591864636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民行科长王洪荣在受理监督申请及审查皇姑区人民法院(2003)沈皇民一合初字第 499号民事裁定期间,存在畏难情绪,不敢也不愿行使监督权,进而故意无视沈阳奥祥建设公司依法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曲解我对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主张的内容、无视于洪波伤病发生时间、未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将符合条件的疾病列入工伤认定的范围,不依法调查取证、偏听偏信、敷衍了事,以证据不足等为由枉法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沈皇检民(行)监〔2019〕21010500010号)。
一、存在畏难情绪,不敢不愿行使监督权。2019年6月24日我提交申诉材料时,王洪荣就已经表示出畏难情绪,说“现在还和以前一样,检察院查不了法院。”
二、无视沈阳奥祥建设公司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和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沈阳奥祥建设公司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不具有建筑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郭占强),对自然人(郭占强)招用的劳动者(于洪波)劳动时受到的伤害,应该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沈阳奥祥建设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工伤保险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故意曲解我对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主张的内容。我所说的对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主要是指我对急性心梗疾病对于洪波身体健康的危害程度和对他今后生活影响的严重性缺乏正确认识从而存在重大误解。当时我以为该病同其他普通病一样治愈就没事了。哪曾料到于洪波从沈阳出院回到家后长期胸痛胸闷乏力、呼吸困难,稍微用力就过度疲劳、心悸气喘甚至心绞痛,Killip心功能Ⅲ级,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严重影响了正常生活,曾先后两次支架,于2013年再次发病离世。这明显是我没有预料到的结果。如果在签订赔偿《协议书》时,我能够预见到这个疾病以后会对于洪波有如此严重的影响,我是绝对不会签订金额为1.5万元的赔偿协议的。因此,该协议不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的自愿原则,应予以撤销。然而王洪荣不顾我的这些解释说明,故意仅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枉法的作出“从法院卷宗的协议书看,于相国当时与郭占强系双方合意,协议内容明确,不存在重大误解问题”的结论。
四、无视于洪波伤病发生的时间,适用法律错误。王洪荣认为劳动中突发心梗不是工伤,这是自2000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而于洪波受伤害的事实发生在2000年3月22日,应当依照最高法2005年1月12日给河南省法就《焦作爱依斯万方公司诉焦作市劳动局工伤认定案件的请示》所做的电话答复[2004]行他字第14号适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应该享受工伤待遇受到工伤保险赔偿。
五、不依法进行调查证据、偏听偏信、敷衍了事。1.王洪荣后来解释说她已经联系了包工头郭占强,但郭占强称由于时间过长,已经忘记原告一事。于是她就认可了该说法。而之后我们电话再次联系郭占强后,郭占强却明确表示有什么问题,可以尽管让检察院问他。2.王洪荣还说“被告沈阳奥祥建设公司已经被吊销了执照,现在无法联系”。而实际上在企查查平台上查询工商信息,根本没有被吊销,只是2018年7月25日工商登记更名为沈阳奥祥建设中心,法定代表人宋维阁。3.王洪荣说于洪波是心脏病,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得病同劳动有关系,无法认定工伤。2000年于洪波在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主治医生李德奎曾明告知是由于剧烈超负荷进行体力劳动,诱发心脏冠状动脉痉挛而引起。王洪荣未向李德奎医生调查取证,直接以没有证据而加以否认。
2022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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