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