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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大神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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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把单位告到法院要求给加班费,单位把我辞退,让我签离职单,还不给经济补偿,压着我一个多月工资不给,求大神给指点一下


IP属地:山东来自Android客户端1楼2022-09-14 06:57回复
    追加,去劳动局劳动仲裁。劳动官司先去劳动局劳动仲裁然后才能去法院


    IP属地:山东来自iPhone客户端2楼2022-09-14 0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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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签,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双倍赔偿。


      IP属地:北京来自Android客户端3楼2022-09-14 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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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别签,后续单位九成会强行辞退你,过程中收集好相关证据,主要两方面: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据。到时候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IP属地:辽宁来自Android客户端4楼2022-09-14 0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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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不知道你是否已经在离职单上签字了呢?如果你还没有签字的话,那么请千万别在离职单上签字。因为劳动者自愿辞职后其没有权利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并且单位想要辞退你必须书面出具相关证明和符合法律规定,否则就是口头辞退(无效)或违法辞退。
          公司辞退人一般都是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辞退人一般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你协商一致可解除劳动合同;第二种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第三十九条或者第四十条。如果公司违法辞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是可以获得2n的赔偿金的。(n为你在这个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一年的部分,如果不足六个月n视为0.5,超过六个月n视为1)如果公司不是违法辞退,确实不用给赔偿金,但是公司如果存在拖欠工资、未足额缴纳社保等行为,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补偿金。补偿金的金额按你在用人单位工作了多少年*你的平均月工资。
          从公司的行为来看,公司应该是想通过故意拖欠工资来逼迫你辞职。这里建议你可以直接书面通知公司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你可以在仲裁中主张:拖欠的工资和经济补偿。在仲裁之前你要尽量收集证据用来证明自己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以及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 。
          以下证据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明,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2用人单位向劳动这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4考勤记录;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等。
          如果你要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话,那么就可以收集以下证据(这些证据也可以证明你与单位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1与公司有关的考勤记录、工资单等证明公司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
          2用人单位提供的证据。例如,用人单位为证实员工的工资标准,提供了工资领取记录,但工资领取记录明确记载有加班费的存在。
          3用人单位的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等。该证据可以视为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拖欠工资事实存在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提供该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
          在实际中远不止这些证据,只要能证明存在拖欠工资的事实的,都可以作为有效的证据提供。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一般能证明劳动关系及提出相应主张即可,具体的工资构成、拖欠事实、拖欠金额一般由用人单位举证。
          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https://zhuanlan.zhihu.com/p/138588314?utm_campaign=shareopn&utm_medium=social&utm_oi=1226410797108498432&utm_psn=1549547672830509056&utm_source=wechat_session


          IP属地:辽宁6楼2022-09-22 1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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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IP属地:辽宁7楼2022-09-22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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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P属地:辽宁8楼2022-09-22 1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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