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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自相矛盾且与法院判决相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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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2年,告剅口村六组(原南河村一组)在本镇张家湖境内开垦了274亩耕地,一直在此耕地上耕作,并承担国家各种税费和劳务负担。
1986年冬季,汴河区公所因开发张家湖渔场,强行占用我组耕地面积274亩。
1987年6月剅口乡人民政府与我组(原南河一组)协商形成了《处理意见》,该274亩土地所有权属南河一组农民集体所有。
1995年5月15日,汴河镇人民政府下发汴政发[1995]20号文件,单方废止剅口乡政处理意见。
2006年8月9日,被告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监政土决字(2006)1号决定书,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汴河镇集体。
2019年5月17日,洪湖市人民法院受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派,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了(2018)鄂1083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申请人监利县人民政府作出的监政土决字(2006)1号《监利县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并责令监利县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监利县人民政府不服洪湖市人民法院判决,向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10月8日,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鄂10行再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0年11月17日,监利市人民政府第二次作出监政土决字[2020]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决定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于汴河镇农民集体所有。
2021年5月19日,原告向荆州市人民政府提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荆州市人民政府应诉科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受理,2021年8月17日依法作出荆政复决字(202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监利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的监政土决字(2020)1号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监利市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2年8月17日,监利市人民政府第三次作出(2022)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属汴河镇张家湖渔场所有。
2022年4月25日,荆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荆政复决字(2022)50号决定书,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监政土决字(2022)1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并责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022年6月21日,监利市人民政府第四作出监政土决字(2022)2号《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决定书》,争议的274亩土地所有权属国家所有,土地使用权属汴河镇张家湖渔场所有。
2022年9月22日,荆州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荆政复决[2022]68号,决定维持被告监利市人民政府作出的监政土决字(2022)2号《土地权属争议决定书》(争议的274亩土地权属国家所有)。


IP属地:湖北1楼2022-10-11 17:44回复